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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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之鹵。」 鄭云。「斥謂地鹹。」

厥田惟上下,厥賦中上。

田第三,賦第四,

海岱及淮,惟徐州。「厥土赤埴墳,草木漸包。」

《土黏》曰「埴漸進」 ,長包叢生。

厥田惟上中,厥賦中中。

田第二賦第五

淮海惟揚州,厥土惟塗泥。

地泉濕

「厥田惟下下,厥賦下上」《上錯》。

田第九,賦第七,雜出第六,

荊及衡陽,惟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厥賦上 下。

《田》第八,賦第三人功修。

荊《河惟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

高者壤下者墳壚

厥田惟中上,厥賦錯上中。

田第四,賦第二,又雜出第一。

華陽「黑水」,惟梁州,「厥土青黎。」

色青黑而沃壤

「厥田惟下上,厥賦下中」,三錯。

田第七,賦第八,雜出第七,第九,三等。

《黑水》、「西河惟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厥賦中 下。」

田第一,賦第六人「功少。」疏:正義曰:此與荊州賦田升降皆較六等。荊州升之極,故云「人功修。」此州降之極,故云「人功少。」其餘相較少者,從此可知也。《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則民當相準而得。有人功修,人功少者,《記》言初置邑者,可以量之,而州境闊遠,民居先定,新遭洪水,存亡不同,故地勢有美惡,人「功有多少,治水之後,即此為差。在後隨人少多,必得更立其等,此非永定也。」

按:杜佑《通典》,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及 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厥土 惟白壤,厥田惟中中;兗州厥土黑墳,厥田惟中下;青 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徐州厥土赤埴墳,厥田惟 上中;揚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下;荊州厥土惟塗 泥,厥田惟下中;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厥田惟中 上。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雍州厥土惟黃壤,厥 田惟上上。」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 頃。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間定墾,書冊不存,無以 詳焉。

按鄭樵《通志》:「禹別九州,制田九等,雍州第一等,徐州 第二等,青州第三等,豫州第四等,冀州第五等,兗州 第六等,梁州第七等,荊州第八等,揚州第九等。九州 之地,墾田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周制,《地官》「大司徒掌地域封溝之制,小司徒均土地 以稽其人民。載師掌任土之法,縣師掌邦國都鄙稍 甸郊里之地域。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遂 師經其田野。」《夏官》司勳「掌六卿賞地之法,冬官匠人 為溝洫。」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 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 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訂義鄭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賈氏曰:「此謂三等采地也。《載師》家邑之田任稍地,則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縣地,則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則三公之采也。親王子弟與公同處而百里,次疏者與卿同處而五十里,次疏者與大夫同處而二十五里。」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歲」一種;再易者,土力薄;再歲一種;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歲而一種。易者,更迭而種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過同為百畝之獲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六尺為步,歲不易者為上田,農夫受上田百畝,歲一易者為中田,農夫受中田二百畝,歲再易者為下田」,農夫受下田三百畝。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說,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是一畝三甽,一易者二畝三甽,再易者三畝三甽,所以愛惜地力。如甽廣一尺,甽高一尺,《詩》所謂「十千惟耦」者,耜廣五寸,二耜為耦,合耕正得一甽也。晉作《爰田》,乃不問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甽,任民自耜,不閒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于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陳君舉曰:「《王制正義》:農夫受田,實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綱,其實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