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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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再易,各為三等,則九等地,見《異議說》。

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以為《地灋》,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職於地者皆地職,若三農、園圃、虞衡、藪牧之類。凡有守於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凡有貢於地者皆地貢也,若農以耕事貢九穀,圃以植事貢草木。既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則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頒者,以等級分之也。地法則地職、地守、地貢各有度數存焉」 ,故謂之「地法。」 頒職事以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 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 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康成曰:「均,平也。周猶遍也 。」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鄭鍔曰:「經野則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則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則為牧養之區,《左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公田處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謂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萊視田半,下地授萊視田倍,比中地田萊之相等,是之謂牧其田野也。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鄭鍔曰:「井地之法,始於一夫之受田百畝,積而至於九夫,則地方一里凡三百步,為田九百畝,是為一井;積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縱橫皆二井,則地方二里為田三千六百畝,是為一邑;積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則地方四里為田一萬四千四百畝,是為一丘,積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則地方八里為田五萬七」 千六十畝,是為一甸田。至於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為一成。甸又謂之乘,言車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於一成,則四成積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則方二十里矣。於是為縣,至於四縣,則方四十里矣。於是為都田。至於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為一同。

愚案:鄭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

「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雖《橫渠》亦從其說。殊不知《小司徒》「四井為邑」 至「四縣為都」 ,皆以四數言之。言田之實數,《司馬法》自「井十為通」 至「終十為同」 ,皆以十數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為甸」 ,即《司馬法》「通十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萬井者,其三千六百井為山川城郭,大約《小司徒》之法,比《司馬法》皆是三分之二實地。鄭氏旁加之說,其算法則是,但不必謂旁加之人專治溝洫。陳君舉亦曰:溝洫之事,歲歲有之,而軍賦不常有。若專以某人治溝洫,某人出軍賦,則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稅。王氏《詳說》,復為之說曰:「畿內用貢法者,以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事於民耳。邦國用助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恐其稅民無藝耳。都鄙雖在畿內,然實諸侯,此所以用助法。」 鄭伯謙疑此豈有天子之國自稅民田,而令諸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侯,一用貢法稅夫,無公田也;公田,商禮也。文王為商諸侯,其田猶依商禮。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攝政,遂變之。此皆泥於康成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之說。至黃文叔以此為遂法,謂「六鄉之民職業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不為井田之法;必使備六軍,而人徒車輦不相須,故不為丘乘」 之法。大約鄉教士,野教農。鄭言「井法備於甸而止於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蓋以此為都鄙井田之制,其說轉乖。《司馬法》成三百家,一車七十五人而調一人也。《小司徒》四甸為縣,為四車,四車亦三百人而調一車,一車七十五人,亦四而調一也。故丘、甸、縣、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車而調四車自足為行列,故丘乘之法備於此。野法皆四而調,一鄉三百家,出一車十馬,見《司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車四馬十二牛,見《漢志》。輕重不同,鄉役多,野役少,鄉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優內,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孟子曰:「鄉田同井」 ,則鄉未嘗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