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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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授也。特鄉之地近內,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則有井而無牧。至於野外之地,不無媺惡肥磽之差,豈必如指掌之平,碁局之畫?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經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於遂言之為加詳。井以九起數,邑以四成之,則制地之數可於是通行矣。若夫縣都之名,偶同於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為「采地。」 薛氏之說分明。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鄭鍔曰:「周制,王畿之地不過千里,可為井田者則授之鄉、遂之民,內自國中,外至畺地,不可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廣狹,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賦,是故名官曰《載師》,載如舟焉,輕重畢載,苟不量所載,舟必溺;如車焉,輕重皆任,苟不勝其任,車必折。」

掌任土之灋,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賈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國中』」 已下是也 。鄭鍔曰:「《載師》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廣狹,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賦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賦。」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

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視廛,則所謂「廛里」 者,必聚廬托處於其肆者,故曰「任國中之地。」

以場圃任園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種植,妨五穀之生。惟室廬之旁有園圃以毓草木,於此則樹果蓏也。常時則闢場為圃而種植,九月則築圃以為場而納禾稼,此則場圃同出於園地。」

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黃氏曰:「『宅田,居於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書》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畝之宅』。是不獨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則皆曰宅。廛有征而宅無征,城郭中不能容,則居於外』。鄭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祿,雖死,祿猶及其子孫,況老而致仕者,固當給祿矣。謂之宅田」 ,則非也。鄭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謂其家之所在耳,豈凡稱宅者皆致仕者哉 ?鄭康成曰:『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 鄭司農曰:「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 。」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備國之訪問。士受職於朝,賈列肆於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鄭司農曰:「官田,公家所耕田;賞田,賞賜之田 。」 王氐《詳說》曰:「籍田千畝,甸師耕之;正,公家所耕之田。後鄭以此為庶人在官之田,則公邑之田何所用乎?甸、稍、縣、正,欲以祿府史胥徒也 。」 薛氏曰:「官田、公家之田,惟近則易以供不時之需;賞田、旌功之田,惟近則易以給非常之賜;牛田、牧田,則養公牛、六畜,惟近則易以供」 祭之用。故曰:「任遠郊之地。」 陳君舉曰:「廛里不特國中有也,而國中為多。宅田、士田、賈田分散在甸、稍、縣、都,隨其所在給之,不獨近郊有也,而近郊為多。官田、牛田、牧田、賞田不獨遠郊有也,而遠郊為多。凡以上田,不以井為限,所頒多寡而《載師》徵其材賦,故獨任之而民田不與焉。」 鄭氏之說不足采,且以一端言之,謂「士田在近郊,官田在遠郊。」 夫官府遍王畿之內,若在五百里之間,豈可受田於近郊遠郊乎?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黃氏曰:「郊外四甸之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盡以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處,皆有公邑,故據此而言之 。」 《圖說》曰:「特於甸地言者,言公邑始於此 。」 陳及之曰:「公邑之田,謂在官之田,未頒與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黃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謂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內也。『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謂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縣地之內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謂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則為附庸之國。不能五十里者,謂之食邑』」 ,非謂盡食其地,蓋亦使取公田之稅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當有祿,盡取給於此,而歸其餘於王,故謂之「稍」 ,專以廩祿為義也。《司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與甸同也。甸為公邑,稍為家邑。公邑合而聽於遂人,家邑離而聽於家大夫費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