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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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井田法也。兩說既離,乃欲合《遂人》於《司馬法》,以為鄉遂皆無,公田皆稅夫;又欲合《小司徒》於《匠人》,則以為畿內不為井田,而小司徒丘甸實井田也,乃曰:「此為造都鄙法。」 及見《孟子》「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 《詩》「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春秋》初稅畝,《傳》言「穀出不過籍」 ,有若對魯哀公盍徹皆井田也,則又欲合之於《周禮》,乃以為:「周制,王畿用夏貢法,邦國用殷助法,鄉遂公邑之吏,役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諸侯專一國,貪暴無藝,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夫豈獨紛錯無統,而矯誣先王,失建邦設土,樹后王君公之大體矣。《司馬法》,鄉法也,不獨不為公田,溝洫之制亦略,故以夫屋比地而一,同萬井三萬家,與小司徒」 夫屋為合,是為「鄉法」 ;《遂人》野法也。溝澮距川,與《小司徒》「井牧」 為合,是為「野法。」 《經》鄉野異條,鄭謂之同,制何據哉?司徒施教法于都鄙、比、閭、族、黨、鄉、州,與王國同,故以室數制其域,不使山川溝洫妨其實地,正不為井田,而康成反以丘甸為造都鄙,法何據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教滕文公使復先王舊法,則諸侯有野,與王國同矣。康成知邦國用遂法合於《孟子》,而不知「什一自賦」 亦孟子之言,乃謂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則又何哉 ?愚案:《遂人》自十夫起數,《匠人》自九夫起數,井田之法惟九夫共井,未有十夫共者,此鄭氏所以謂遂人法與《匠人》不同也。必欲合其說,宜以大約計之,不可拘也。《遂人》所謂「夫間有遂」 ,即《匠人》「廣二尺、深二尺」 之遂也。《遂人》「十夫為溝」 ,即《匠人》「九夫為井」 ,井間廣四尺、深四尺之溝也。《匠人》謂九夫,而《遂人》乃云十夫者,遂溝以十夫之地約之耳。而《匠人》「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 ,計一成之地乃是百井,九百夫之地方有洫,而《遂人》言「百夫有洫」 ,蓋止言百夫之田,始共一洫,而「成間有洫」 ,則總一成之內九百夫之田凡九洫矣。《匠人》言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計一同之地,乃是萬井九萬夫之地。而《遂人》言「千夫為澮」 ,蓋止言千夫之田始共一澮,而「同間有澮」 ,則總一同九萬夫之田凡九十澮矣。人力所為止於澮,此外則自然之川,故《遂人》「萬夫有川」 ,而匠人一同九萬夫之外,亦曰「專達於川」 ,要知一同之內,自澮而達者已有川矣。此皆以大約言之。

《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 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 有二十人。

《經》「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

鄭康成曰:「經牧,制田界與井也。可食,謂今年所當耕者 。」 劉執中曰:「經牧,謂隨地而增萊田也 。」 王氏曰:「猶《小司徒》所謂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則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故也。」

《鄭鍔》曰:「辨其田之可耕則耕之,野之可畜則牧。」

「之 」 ,《劉中義》曰:「一易之田,閒一歲而可食;再易之田,閒,二歲而可食。」

《夏官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人,徒二十人,掌六鄉賞地之灋,以等其功。」

鄭康成曰:「賞地,賞田也。在遠郊之內,屬六鄉焉。」 等猶差也 。易氏曰:「封國百里以至五百里,非六鄉之所能給。」 是六鄉賞地,不過與官田、牛田、牧田並列而已。以《左傳》考之,昔鄭伯賞入陳之功,賜子展三命之服,先八邑,註謂八邑三十二井。又討衛疆戚田,取衛西鄙。懿氏與孫氏,註謂取田六十井。此賞田之明證,即《下經》所謂參之一食者。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

鄭康成曰:「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 王氏詳說曰:「《周禮》所謂三之一者,見於《大司徒》,又見於《大司馬》。其說有二,初不可概論。夫《司馬》所謂下地者參之一,謂下地授田百畝,萊二百畝,一年耕之,二年休之,此一說也。《大司徒》言諸侯之地四百里,諸伯之地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謂諸伯受其二而以一歸之天子」 ,此又一說也。此所謂「頒賞地,參之一食」 ,當以《大司徒》所載之說。先鄭謂「不以美田為采邑」 ,失之矣。「有功之臣,賜之以下地」 ,豈成周重功臣之本意哉?大抵先王之制,外而五等所封之土,亦以其餘入於天子。公之五百里,其所入者半;侯伯所入者三之一,子男所入者四之一;內而二等所食之采地,亦以其餘入於天子。百里之地,凡四都,所入者一都;五十里之地,凡四縣,所入者一縣;二十五里之地,凡四甸,所入者一甸。此無他尺地,莫非王土耳 。《鄭鍔》曰:「賞地非田也,田無不可耕之理也。有可有不可者,二分而一可食,則一分可耕之田也。」

「惟加田」,無國正。音征

鄭鍔曰:「若有大功,既賞以地,又有加賜之田,則無國征,凡賦役皆免,所以優有功而厚報之也。蓋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