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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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

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臣按:此言受田之法大略與《周禮大司徒》《遂人》所言相同,《周禮》所載周家一代分田授民之法皆出乎此也。

孟子告梁惠王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 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 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

臣按: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產之法而盡法制品節之詳,所謂「五畝宅、百畝田」 ,法制也;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品節也。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斯言也,孟子兩言之,一以告梁惠王,一以告齊宣王,趙岐所謂「王政之本、常生之道」 是也。蓋天立君以為民,民有常生之道,君能使之不失其常,則王政之本於是乎立矣。後世人主不知出此,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於事功,詳於法制,而於制民之產反略焉,是不知其本也。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豈不以是歟?

孟子告齊宣王曰:「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 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 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 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 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 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今也制民之產,仰 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 不免於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

臣按:三代盛時,明君制民之產必有宅以居之,所謂「五畝之宅」 是也;有田以養之,所謂「百畝之田」 是也。其田、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授之以為恆久之業,使之稼穡樹藝、牧畜其中以為仰事俯育之資,樂歲得遂其飽暖之願,凶歲免至於流亡之苦,是則先王所以制產之意也。自秦漢以來,田不井授,民之產業,上不復制,聽其自為而已。久已成俗,一旦欲驟而革之,難矣。夫先王之制雖不可復,而先王之意則未嘗不可師也。誠能惜民之力,愛民之財,恤民之患,體民之心,常使其仰事俯育之有餘,豐年凶歲之皆足,所謂發政施仁之本,夫豈外此而他求哉!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 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 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臣按:朱熹所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 ,此數語者非但可以處置井地,則凡天下之政施於民者皆當視此為準。

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

臣按: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皆謂開為開建之開,惟朱熹則以為開除之開焉,夫自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之後,民田不復授之於官,隨其所在皆為庶人所擅,有貲者可以買、有勢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墾,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世之儒者每嘆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制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言曰:「仁政必自經界始,貧富不均,教養無法,雖欲言治,皆苟而已。」 世之病難行者,未始不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然茲法之行,說之者眾,苟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嗚呼,為此說者可謂正矣,其於古今事宜容有未盡焉者。臣考「井田之制,始於九夫之井而井方一里,終於四縣之都而都廣一同,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積而至於萬夫,其間又有為路者一、為道者九、為涂者八、為畛者千、為徑者萬。」 蘇洵謂「欲復井田,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 縱使盡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葉適亦謂: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數歲一代,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此十數歲之內,天下將不暇耕乎?由是觀之,則井田已廢千餘年矣,決無「可復之理。說者雖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然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之後,亦終歸於隳廢。不若隨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如朱熹所云者,斯可矣,政不必拘拘於古之遺制也。然則張載之言非歟?」 曰:「載固言處之有術,所謂術者,必有一種要妙之法。其言隱而未發,惜哉!臣」 不敢臆為之說也。

漢武帝時,董仲舒說上曰:「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 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 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