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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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錢糧,每石價錢二貫五百文。」又令人戶自行量概, 凡江西、湖南民間不便於關子,令兩路繳回。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降僧牒一百道付建寧府,戶部 降米五千石,賑衢州饑。荊南府僧牒二百道,衢州一 百道,饒信米各三萬石,雷州水賜十道。」詔「諸路運司 行下所屬,將災傷處各選清強官,遍詣地頭,盡行檢 放。或不實不盡,有虧公私,被差官并所差不當官司, 並重作行遣。其被水甚處,令監司、守臣條具合措置」 存卹事件聞奏,知溫州趙與可以支常平錢五百貫 并係省錢五百貫賑給被災人戶,自劾。上曰:「國家積 常平米,正為此也,可赦罪。」

乾道五年,振恤災傷諸州流移貧民,命饒、信州留上 供米備振糶。復置成都廣惠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夏四月辛亥,振恤衢、婺、饒、信 四州流民。冬十月戊子,振溫、台二州被水貧民,以守 臣、監司失職,降責有差。己亥,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 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十二月乙巳,復置成都府廣 惠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去歲災傷州郡流移人,令常 平司所在收恤賑給。 又按《續通考》:五年,臣寮言:「陛 下臨御之初,約束州縣,受納苗米,多收加耗,法禁甚 嚴。而近年以來,所收增多。逮朝廷拋降和糴,卻以出 剩之數,虛作糴到所得價錢,盡資妄用。乞申嚴州縣, 杜絕弊倖,庶寬民力。」從之。

按《荒政考略》五年御批:「今春閩中艱食,朕甚念之。向 聞諸處賑濟,多止及於城郭而不及鄉縣,甚為未均。 卿等一一奏來。」

乾道六年,賜發運使緡錢為「均輸和糴。」浙西水,振之。 以胡堅、沈樞奏,詔「廣糴常平,並于水旱州郡留和糴 米,以續常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己丑,增築豐儲倉。夏 四月乙未,賜發運使史正志緡錢二百萬,為均輸和 糴之用。」「閏五月壬寅,以江東漕臣黃石不親按行水 災州郡,降二官。」 按《食貨志》:「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 民。」 又按《志》:「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 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 常平。」上即為之施行。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新權發遣衢州胡堅常進對,奏 廣糴常平。上曰:『若一州得二十萬石常平米,雖有水 旱,不足憂矣』。」 又按《續通考》:五年,詔江東運司「將建 康府、太平州被水縣分四等、五等,人戶今年身丁錢 並與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舊科取。如有違戾, 令監司按劾,許人戶越訴。」權盱眙龔奏:「本軍去秋 旱申告朝廷,於高郵軍撥米二千石賑貸。今二麥收 成,見准總所牒催還,已一面告報人戶,情愿具到收 成熟田,每畝送納課子、小麥三升,補助支遣。」詔特與 除放。

乾道七年,振湖南、江東西旱,並立賞格,勸民出粟賑 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九月壬申朔,以江西、湖南旱, 命募民為兵。是歲,湖南、江東西路旱,振之。」 按《食貨 志》:「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 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 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 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 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 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 一次;二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 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 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 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 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 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糴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 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執曰:「轉 運司止令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 「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虞不足,通 融相補,正其責也。」

按《荒政考略》:「七年,饒州旱,措畫義倉米八萬石,又撥 附近州縣義倉五萬石,併截留上供米二千石,并立 賞格勸諭出粟。」

乾道八年,詔「賑水旱處,稽諸州軍擅用義倉米者,命 以常平米賤糶,以義倉米賑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隆興府、江、筠州、臨江、興國軍 大旱,四川水。 按《食貨志》:「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 倉在法,夏秋正稅斗輸五合,不及斗者免輸,凡豐熟 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 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 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鰥寡孤獨老幼 疾病之人,乞依乾道元年依例取撥常平、義倉賑給。」 上命以常平米低價出糶,以義倉米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