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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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費之中斟酌損益,變科糴為官糴。貴賤視時,不 使虧毫忽之價;出納視量,勿務取圭撮之贏,則軍不 乏興,民不加賦。」乃書《利民》十一事上之。前後凡三年, 蘩上奏疏者十有三,而天子降詔難問者凡八,訖如 其議。民既樂與官為市,遠邇讙趨,軍餉坐給,而田里 免科糴,始知有生之樂。會歲大稔,米價頓賤,父老以 為三十年所無,梁、洋間繪蘩像祠之,擢蘩守太府少 卿。

淳熙四年,振貸諸路饑,罷四川和糴。以「信州常平、義 倉闕米,降官放罷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三月壬子,貸隨、郢二州饑民 米。五月庚子朔,罷四川和糴。秋七月辛丑,振襄陽饑 民。是歲,福州、建寧府雨,劍州水,並振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四川旱傷處免糴。上諭執政曰: 「聞總司糴米皆散在諸處,萬一軍興而屯駐處無米, 臨時豈不誤事?大抵賑糶未可歲循環,以備凶荒,樁 積米須留於要害屯軍所在,庶幾軍民皆便。」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范成大奏:「關外麥熟倍於常年, 緣去歲朝廷免和糴一年,民力稍紓,得以從事於耕 作,故其效如此。」上曰:「免和糴一年,民間便已如此,乃 知民力不可以重困也。」王淮奏:「去年止免關外,今從 李蘩之請,盡免蜀中和糴一年,為惠尤廣。」尚書省言: 「信州常平、義倉米,元申帳狀管九萬三千餘石。今次 提舉司申有六萬八千餘石,及至盤糧,止得一萬二 千九百餘石,皆是虛數。提舉官李唐到任已及二年, 並不檢察,是致闕米,有誤賑濟。知州趙師嚴、通判李 桐係乾道三年到任之人,所由帳狀,隱蔽虛妄。」詔李 唐特降兩官放罷,趙師嚴、李桐各降兩官,不得與堂 除。詔平江、嘉興府、安吉州禁販米下「海,其販至臨安 府者毋得遏糴。」尋詔趙與權提領其事,一應浙東州 縣并許浦、金山水軍一體遵守,違者權聽按察治罪。 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 萬石,以廣邊儲。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振淮東饑。詔「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米,以 備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戊辰,振淮東饑民。三 月己巳,置廣西義倉。辛未,再振淮東饑民。六月甲午, 建豐儲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進呈荊鄂副都統郭果奏,「唐鄧 諸處自來積穀不多,襄陽府漢江以北,四向美田,民 間多有蓄積。欲密行措置,於秋收之際收儲,以備緩 急。」上曰:「於秋成之際,廣行收糴,合用倉厫及收貯去 處,仰公共相度措置申奏。」是年,上曰:「義倉米專備水 旱以濟民,今連歲豐稔,常平米正當趁時收糴,可嚴 行。以先降指揮催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米。」時諸路 未有申到處故也。

淳熙七年,以諸路水旱,蠲減賑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庚辰,蠲淮東民貸常 平錢米。二月己亥,出湖南椿積米十萬石,振糶永、邵、 郴三州。五月戊辰,袁州分宜縣大水,蠲其稅。九月壬 申,禁諸路遏糴。十一月癸丑,詔邊吏存恤江西過淮 饑民。壬申,南康軍旱,詔出檢放所餘苗米萬石充軍 糧。」

按《文獻通考》: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 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 從出。」詔蠲之。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 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 已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 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詳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姚述堯進對,今歲旱傷,賑恤之 政,當務寬大。上曰:「國家儲蓄,本備凶歲,捐以予民,朕 所不惜。」 又按《續通考》,七年,三省奏:「去歲豐稔,今歲 米賤,所在和糴告辦,倉廩盈溢。其江東路諸郡上供 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鎮江倉,今兩處守臣皆云無可 盛貯,乞依舊發赴行在豐儲西倉。」

淳熙八年,以水旱蠲減賑貸,並詔行朱熹「《社倉法》,其 旱傷處無錢收糴者,濟以義倉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五月辛卯,以久雨,減京畿及 兩浙囚罪一等,釋杖以下貸貧民稻種錢。六月戊午, 除淳熙七年諸路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 二千六萬緡。七月辛卯,賞監司、守臣修舉荒政者十 六人。壬辰,紹興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糶。丁酉, 嚴州水,詔被災之家蠲其和買,三等以上戶減半。八」 月丙午,以旱,罷招軍。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 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九月 戊辰,言者請自今歉歲蠲減經費有虧,令戶部據實 以聞,毋得督趣巳蠲閣之數,從之。冬十月甲子,詔災 傷州縣諭民振糶。十一月甲戌,以旱傷,罷喜雪宴。己 亥,振臨安府及嚴州饑民。庚子,再詔臨安府為粥食 饑民。辛丑,以淳熙元年減半推賞法募民振糶。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