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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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癸卯朔,以徽、饒二州民流者眾,罷守臣官。出南庫 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辛亥,蠲 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丙辰,詔縣令有能舉 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甲子,下朱熹《社倉法》於諸 路。是歲,江浙、兩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 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 業之。 按《食貨志》: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 處,已行振糶,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 以義米。」 是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 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 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 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 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 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 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 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 無知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 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每年正月,告 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 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 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 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 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 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 時,次當耘耨時」,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 不實者罰。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 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 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按《玉海》:「乾道四年戊子,建人大饑,朱熹居崇安,請於 郡,得粟六百萬斛賑民。是冬有年,民願以粟償官,因 留里中而上其籍於府。明年夏,又請倣古法為社倉 以儲之,歲一斂散,既以紓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 願貸者出息什二。歲小饑則㢮半息,大侵則盡蠲之, 為倉」三經始於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既成,熹為之 記。淳熙八年,熹將詣左、淛,取崇安已行事宜,抗奏於 朝,乞推而頒之諸道。十一月二十八日,命戶部看詳, 十二月二十二日,從其請。自是婺、越、鎮江、建昌、袁潭 諸邑多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趙雄奏:「『今雖米賤,猶慮其無錢 可糴,欲行下去歲旱傷州縣,於義倉米內支給,至三 月終止』。上曰:『正合朕意』。」遂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路 郡縣間有旱傷去處,已令多出樁積等米廣行賑糶。 今雖聞諸路米價低昂不平,其鰥寡孤獨貧乏不能 自存之人,無錢收糴,深可矜憫。令州縣鎮寨鄉村抄」 籍姓名,將義倉米賑濟,務要實惠及民。如州縣奉行 不虔,仰本路漕臣及提舉常平官覺察以聞,重寘憲 典。 又按《續通考》,八年,上宣諭輔臣曰:「朕緣久旱不 雨,曉夕思所以寬恤,無事不在念。今且將諸路節次 泛拋招軍並與蠲免。」

按《杭州府志》:「八年冬十一月,臨安饑,浙東常平使者 朱熹論荒政,請蠲田賦身丁錢。詔江浙等三十八郡 並免之,仍蠲富陽、新城、錢塘夏稅,賑臨安府饑民。 淳熙九年,詔發錢米以備賑糶,諸路災傷州縣,賑貸 蠲逋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庚寅,詔江浙、兩淮旱 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三月辛 未朔,詔振濟忠、萬恭、涪四州。癸未,振濟鎮江。壬辰,遣 使按視淮南、江浙振濟。六月庚申,臨安府蝗,詔守臣 亟加焚瘞。秋七月甲戌,以江西常平、義倉及樁管米 四十萬石付諸司預備振糶。辛巳,出南庫錢三十萬 緡,付浙東提舉朱熹,以備振糶。」壬辰,詔「發所儲和糴 米百四十萬石,補淳熙八年振濟之數,於沿江屯駐 諸州樁管。」八月庚子,淮東、浙西蝗。壬子,定諸州官捕 蝗之罰。乙卯,復賞修舉荒政監司、守臣。九月乙酉,以 錢引十萬緡賜瀘州備振糶。辛卯,以旱減恭、合、渠、昌 州今年酒課。十月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 八年逋賦。」十一月庚午,振夔路饑。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賑兩浙饒州饑。」

淳熙十年,以州縣災傷,免和糴欠稅,並除《詐稱災傷 籍產法》。江東憲臣奏請儲蓄勸分,以防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丁丑,命州縣掘蝗。三 月辛巳,免四川和糴。三年己丑,除詐稱災傷籍產法。 秋七月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

按:《文獻通考》:十年,江東憲臣尢袤召入言:「東南民力 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前年旱傷,江東之南 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 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時,荒政著 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 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 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纔二萬二千而 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至於賑贍之米,弼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