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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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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災傷州軍,見今官中收糴者,一切止住。其有常平、 廣惠倉斛斗之處,按籍置賈,出糶賑貸,先救農民。告 諭蓄積之家,許行出利,借貸與人,候豐熟之日,官中 特為理索,不令逋欠。其河北、陝西、河東及諸路應豐 稔之處,委轉運司相度穀價賤者廣謀收糴,價平即 止。如本路闕少錢物,即委三司於定處擘畫那移應 付。仍自今以後,乞朝廷每年謹察諸路豐凶之處,依 此施行。」臣竊料有司必言官無閒錢可以趁時收糴。 臣伏見國家每遇凶荒之歲,緣邊屯軍多處常用數 百錢糴米「一斗」,若用此於豐稔之歲,可糴一石,不知 有司何故於凶荒之歲則有錢供億,至豐稔之歲則 無錢也?此無它故,患在有司偷安目前,以俟遷移進 用,不為國家思久遠之計而已。故臣惟願陛下深留 意焉。

《趁時收糴常平劄子》
前人

臣勘會「舊常平倉法,以豐歲穀賤傷農,故官中比在 市添價收糴,使蓄積之家無由抑塞農夫須令賤糶; 凶歲穀貴傷民,官中比在市減價出糶,使蓄積之家 無由邀勒貧民須令貴糴,物價常平公私兩利,此乃 三代之良法也。曏者有因州縣闕常平糴本錢,雖遇 豐歲無錢收糴,又有官吏怠慢,厭糴糶之煩,雖遇豐」 歲,不肯收糴。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實價,只 信憑行人,與蓄積之家通同作弊。當收成之初,農夫 要錢急糶之時,故意小估價例,令官中收糴,不得盡 入蓄積之家。直至過時,蓄積之家倉廩盈滿,方始頓 添價例,中糶入官。是以農夫糶穀,止得賤價,官中糴 穀,常用貴價,厚利皆歸蓄積之家。又「有官吏雖欲趁 時收糴,而縣申州,州申提點刑獄,提點刑獄申司農 寺,取候指揮。及至回報,動涉累月,已是失時,穀價倍 貴。是致州縣常平倉斛斗有經隔多年,在市價例終 不及元糴之價,出糶不行,堆積腐爛者」,此乃法因人 壞,非法之不善也。熙寧之初,執政以舊《常平法》為不 善,更將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置提 舉官以督之。豐歲則農夫糶穀,十不得四五之價,凶 年則屠牛賣肉,伐桑賣薪,以輸錢於官。錢貨愈重,穀 直愈輕。朝廷深知其弊,故罷提舉官,令將累年蓄積 錢穀財物盡改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 管,依舊《常平倉法》施行。今歲諸路除有水災州軍外, 其餘「豐熟處多。今欲特降指揮下諸路提點刑獄司, 乘有此糴本之時,委豐熟州縣官各體察在市斛斗 實價,多添錢數,廣行收糴。如闕少倉厫之處,以常平 倉錢添蓋,仍令少糴麥豆,多糴穀米。其南方及州界 卑濕之地,有斛斗難以久貯者,即委提點刑獄相度 逐州縣合銷數目,拋降收糴。統候將來在市物貨價 比元糴價稍增,即行出糶,不得令積壓損壞。仍令州 縣各勒行人,將十年以來在市斛斗價例比較,立定 貴賤,酌中價例,然後將逐色價分為三等,自幾錢至 幾錢為中等價,幾錢以上為上等價,幾錢以下為下 等價,令逐處臨時斟酌加減,務在合宜。」既約定三等 價,仰自今後州縣每遇豐「歲斛斗價賤至下等之時, 即比市價相度添錢開場收糴;凶年斛斗價貴至上 等之時,即比市價相度減錢開場出糶。若在市見價 只在中等之內,即不糴糶,更不申取本州及上司指 揮,免稽滯失時之患。仍委提點刑獄、常平、提舉覺察, 若州縣斛斗價及下等而不收糴,價及上等而不出 糶,及收貯不如法,變轉不以時,致有損壞;并監官不 逐日入場,致壅滯糴糶人戶,並取勘施行。」若州縣長 吏及監官,能用心及時糴糶,至得替時酌中價錢,與 斛斗通行比折,與初到任時增剩。及十分中一分以 上,許批書上曆子,候到吏部日,與升半年名次;及二 分以上,許聽從其便,差遣一次。所貴官吏各各用心, 州縣皆有儲蓄,雖遇荐饑,民無菜色。又得官中所積 之錢,稍稍散在民間,可使物貨流通。其「河北州縣有 便糴司斛斗見多,近邊州縣,轉運司見糴軍糧處,更 不糴常平倉斛斗。若今來指揮內有未盡未便事件, 委提點刑獄司逐旋擘畫,申奏施行。」

《論賑濟劄子》
前人

「臣竊惟鄉村人戶,播植百穀,種藝桑麻,乃天下衣食 之原也,比於餘民,尤宜存恤。凡人情戀土,各願安居, 苟非無以自存,豈願流移他境?國家若於未流移之 前,早行賑濟,使糧食相接,不至失業,則比屋安堵,官 中所費少,而民間實受賜。若於既流移之後,方散米 煮粥,以有限之儲蓄,待無窮之流民,徒更聚而餓死, 官中所費多,而民實無所濟。伏睹近降朝旨,令戶部 指揮府界、諸路提點刑獄司體量州縣人戶,如委是 闕食,據見在義倉及常平米穀速行賑濟。仍丁寧指 揮州縣多方存恤,無致流移失所,此誠得安民之要 道。然所以能使民不流移者,全在本縣令佐得人。欲 使更令提點刑獄司指揮逐縣令佐,專切體量鄉村 人戶,有闕食者,一面申知上司及本州,更不候回報, 即將本縣義倉及常平倉米穀直行賑貸。仍據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