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1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孝靜帝天平元年給復從遷戶有差又立諸州調絹倉貯之式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天平元年冬十月丙子,車駕北 遷於鄴,詔從遷之戶,百官給復,三復聊生。尋而六鎮 擾亂,相率內徙,寓食於齊晉之郊。齊神武因之以成 大業。魏武西遷,連年戰爭,河洛之間,又並空竭。天平 元年,遷都於鄴,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振貧人。是時 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並給」 常廩。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服之費。常調之外,逐豐 稔之處,折絹糴粟,以充國儲。於諸州緣河津濟,皆官 倉貯積,以擬漕運。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 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自是之後, 倉廩充實,雖有水旱凶饑之處,皆仰開倉以振之。 按杜佑《通典》,孝靜帝天平初,諸州調絹,不依舊式。

興和元年九月甲子發畿內民夫十萬人城鄴城四十日罷十有一月癸亥築城之夫年安居人五年

按《隋書食貨志》:「魏自承安之後,政道陵夷,寇亂實繁, 農商失業,官有徵代,皆權調於人,猶不足以相資奉, 乃令所在迭相糾發,百姓愁怨,無給復一年。」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興和三年,詔「調絹以四十尺為度。」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興和三年, 各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天下利焉。」

武定二年括無籍戶以入租調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二年「冬十月丁巳,太保孫 騰、大司馬高隆之各為括戶大使,凡獲逃戶六十餘 萬。」

按《隋書食貨志》:「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穀斛至九 錢。是時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闕於徭賦。神武乃 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 居者各勒還本屬,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武定 年,命辛術略淮南地,其新附州郡俱羈縻輕 稅。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文襄嗣 業,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尋而侯景亂梁,乃 命行臺辛術,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郡,羈縻輕稅 而已。」

文帝大統十年蘇綽請均賦役詔行之

按《周書文帝本紀》,「大統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 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中興永式,乃 命尚書蘇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班於天下。於是搜 簡賢才,以為牧守令長,皆依新制而遣焉。數年之間, 百姓便之。」按《蘇綽傳》,十年授大行臺度支尚書,領 著作,兼司農卿。太祖方欲革易時政,務弘強國富民 之道,故綽得盡其智能,贊成其事。減官員,置二長,并 置屯田,以資軍國。又為《六條詔書》,奏施行之。其六,均 賦役,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 曰財。明先王必以財聚人,以仁守位。國而無財,位不 可守。是故五三以來,皆有征稅之法,雖輕重不同,而 濟用一也。今逆寇未平,軍用資廣,雖未」遑減省,以卹 民瘼,然令平均,使下無匱。夫平均者,不捨豪強而徵 貧弱,不縱姦巧而困愚拙,此之謂均也。故聖人曰:「蓋 均無貧。」然財貨之生,其功不易,織紝紡績,起於有漸, 非旬日之間,所可造次,必須勸課,使預營理。絹鄉先 事織紝,麻土早修紡績,先時而備,至時而輸,故王賦 獲供,下民無困。如其不「預勸戒,臨時迫切,復恐稽緩, 以為已過,捶扑交至,取辦目前。富商大賈,緣茲射利」, 有者從之貴買,無者舉之與息,輸稅之民,於是弊矣。 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 起於正長,而繫之於守令。若斟酌得所,則政和而民 悅,若檢理無方,則吏姦而民怨。又差發徭役,多不存 意,致令「貧弱者或重徭而遠戍,富強者或輕使而近 防。守令用懷如此,不存卹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太祖甚重之,常置諸座右,又令百司習誦之。其牧守 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

恭帝三年始定賦役之政各設專官掌之

按《周書文帝本紀》:「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 建六官,以太祖為太師、大冢宰、柱國。太祖以漢魏官 繁,思革前弊,大統中乃命蘇綽、盧辯依周制改創其 事,尋亦置六卿官,然為撰次未成,眾務猶歸臺閣。至 是始畢,乃命行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載師掌任 土之法,辨夫家田里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 斂㢮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產之 政。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己上宅五畝,口九 以上宅四畝,五口已下宅二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 丁者田百畝。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 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 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 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 之,下年三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徵其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