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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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 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凡起 徒役,無過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 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凶 札,又無力征。掌鹽:掌四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 成之;二曰盬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 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 姓取之皆稅焉。司倉「掌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國用 足,即蓄其餘,以待凶荒,不足則止。餘用足,則以粟貸 人,春頒之,秋斂之。

北齊

文宣帝天保元年詔復冀州并州青州諸郡有差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元年六月辛巳,詔曰:『冀 州之渤海、長樂二郡,先帝始封之國,義旗初起之地。 并州之太原,青州之齊郡,霸業所在,王命是基。君子 有作,貴不忘本。思申恩洽,蠲復田租。齊郡、渤海可並 復一年,長樂復二年,太原復三年』。」按《辛術傳》:「天保 元年,侯景徵江西租稅,術率諸軍渡淮斷之,燒其稻 數」百萬石。

天保六年發夫一百八十萬人築長城自幽州北夏 口至恆州九百餘里。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天保九年詔「遇災諸郡。免今年租賦。」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九年「秋七月戊申,詔趙、燕、瀛、 定、南營五州及司州廣平、清河二郡,去年螽澇損田, 兼春夏少雨,苗稼薄者,免今年租賦。」

《天保 年》,始立「九等之戶。」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始立 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北興長城之役, 南有金陵之戰。其後南征諸將,頻歲陷沒,士馬死者 以數十萬計。重以修創臺殿,所役甚廣。而帝刑罰酷 濫,吏道因而成姦,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隱漏。舊制,未 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有 司」劾之,帝以為生事,由是姦欺尤甚,戶口租調,十亡 六七。是時,用度轉廣,賜與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 乃減百官之祿,撤軍人常廩,併省州郡縣鎮戍之職。 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並不給幹,以節國之費用。

武成帝河清三年免水潦州及經周軍處租定力役受田之制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閏九月乙未,詔遣 十二使巡行水潦州,免其租調。十二月丁卯,帝至洛 陽,免洛州經周軍處一年租賦。」

按:《隋書食貨志》:「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 十家為閭里,百家為族黨,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 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 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 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 三十里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內執事官一」 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 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 田者,名為「受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 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 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 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 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 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 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年。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 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 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 桑田法。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 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臺,義租納郡, 以備水旱。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 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 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租入臺者, 五百「里內輸粟,五百里外輸米;入州鎮者輸粟;人欲 輸錢者,准上絹收錢。」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初立之 日,准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 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 用。所糶之物,依價糴貯。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 入農桑。自春及秋,男二十五已上,皆布田「畝。桑蠶之 月,婦女十五已上,皆營蠶桑。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 優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力者, 須令相便,皆得納種,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焉。緣邊 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統之, 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是時 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沈溺,穀價騰踊。朝廷遣使開倉, 從貴價以糶之,而百姓無益,饑饉尤甚,重以疾疫相 乘,死者十四五焉。

後主天統三年蠲雜戶之未盡免者一准平人又免并州一郡來年租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