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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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販,給付印批,勒限回縣似矣。目今庫藏空虛,官銀 何處撮借?愚謂使大戶糴米,不如使大戶積米。如不 願遠糴而願積米者,即將本家之米自貯本家之倉。 積米若干,時價若干,但取結狀印信登冊訖,後日價 踴,原照前價平糶。幸而價不甚昂,米還大戶而官無 「與焉。在官府許境內之米留之境內,不必處糴米之 銀,在大戶以留之,在家者聽之,在官不必增遠販之 費」,此不遏之遏,不糴之糴也。揀選積米大家,只將屯 戶查明,量田之多寡,酌米之輕重,如千畝、五百畝之 家,或有餘蓄,下此則不能矣。若開報殷實,徒生詐端, 請託營求,易生煩擾。其不便者,一領銀糴米,銀一到 手,豈無花費之子弟,侵剋之家人?其不便者二。我遏 我糴,彼遏彼糴,口語鬥爭,關津阻隔。「其不便者三。遠 涉江湖,擔延歲月,其不便者四。遠方價高,回鄉價減, 查驗推委,多所支離。其不便者五。華亭八十餘區,試 選區中大戶,召而問之,願積米乎?願糴米乎?」其情實 可以立見矣。糴米

「抑價」之說,行於官糶則可,行於民糶則不可。蓋官府 設法銀兩,遣官遠方販得糧食,略有頭緒矣,然後發 與良善大戶平價糶於饑民。但奸徒或以低銀至者, 以低錢至者,以短價至者,受之則大戶虧本,拒之則 喧嚷相加,甚至詐告小升、小斗,詐告穀插殼、插粞,而 添出詞訟,無已時矣。況抑勒減價,則積米之家閉廩 「不出,販米之商聞風不來,本欲抑價而價愈增」,此立 斃之道也。禁抑價

官糶官糴,其名甚美,而往年奉行臺諭,幾至大亂。蓋 強梁者得之,軟弱者不得也;附近者得之,遠僻者不 得也;衙門之狡猾,臧獲之親厚者得之,而鰥寡孤獨 疾病無告者不得也;詭名詭姓、假為藍縷之服者得 之,而真正饑貧者不得也。或擁軋,或叫號,或困踣,或 鬥爭,或聲言以減竊告,以拌和告,以小斗斛告。本家 不勝其煩,但求糊塗苟且了事,而止有平糶之名,無 平糶之實。若不體貼施行,則區處錢糧之艱難,遠販 糧食之辛苦,俱付之兒戲一擲耳,可惜!可惜!慎之!慎 之!直待鋪行十分踴貴之候,始付好義大戶平糶饑 民,但許升計,不許斗計,自城及鄉,然亦可暫而不可 久也。平糶

夫用眾宜在狹處,不宜在廣闊處。如在廣闊處唱名, 叫一人而千萬人俱擁案前,本人不到而他人冒應 冒領者有之,應去復來,領去復應,其誰能一一而稽 察哉?大抵散賑不散米而散票,此常法也。散票之法, 莫如晴明上城,安排布置,每啚分作十甲,第一甲以 至十甲,每甲將水牌開寫饑民姓名,挨甲編定。有一 城垛靠立饑民一名,縣公乘轎,門子執票,有一名即 將一票付之,得票者從轎後陸續過去,未領票者從 轎前挨次前來,散過一啚又是一啚,散過十甲又是 十甲,饑民執票就倉,倉吏認票發米,先後亦以此為 次第。《兵法》云:「用眾如用寡,分數明也。」此即散賑之法 也。散賑

救荒之意,為田設也。田主各自接救。佃戶種田一畝 者付米二升,種田十畝者付米二斗,共計米三萬九 千石,即省出官米三萬九千石矣。即使官賑有如此 之直捷乎?即使官糶有如此之均勻乎?人自為給,無 強梁擠軋之弊;家自為賑,無游手冒名之弊。平時借 作工本米,凶年借作性命米。工本米至冬月補償,性 「命米至豐月補償,各立券為準,不還者告官究追。」此 官府不賑之中,而民間暗寓賑濟之法。比之報名分 賑,執票平糴者,有淹速,有均否,有真偽,有會集之擾, 有辨察之煩,其孰便孰不便也乎?且賑饑之事,官府 既不能遍及鄉村,又不能確定災傷之重輕,與饑戶 之真偽,惟田主與租戶痛癢相關,情「形又實。凡田之 果荒與否,家之果貧與否,不待踏勘,而彼此灼然莫 可掩飾者。」今能依照前議,既報其平日胼手胝足之 勞,又救其目前逃亡餓殍之苦,此安插佃戶第一義。 而當事者又且賑之以濟其窮,庶不立槁矣。況士農 工商,惟農最苦,比之游手閑民及素不識姓名者,休 戚萬萬也。田主置之「度外,彼且相率而去,其故居拋 棄屋廬,誰人看守?明年菜麥誰人下種?田主勞費豈 不多於今日哉?」是說也,無田者、田少者,皆欣然以為 可行,而轉展阻撓,倡言不便者,必出於多田。富戶之 僕輩,獨不思田多則易於轉移,人饑又易於為德,決 不分外多求,亦決不因求生事。仁人首倡,轉相勸諭, 由城而鎮,由鎮而鄉,由吳而越,由吳越而推之他方 被荒之處,豈非根本簡便之良法哉。田主賑佃戶 《救荒煮粥事宜》十七條。

一早粥不如遲煮。煮粥最宜「慎始慮終。須計量倉 穀多寡,可食若干人,可支幾時,然後起手。」若驟然輕 舉,一時穀盡,又驟而已之,令老弱者轉死,強梁者且 生他心,不可不慎。

一城郭不如鄉村。設粥於城郭則游手之人多,設 粥於鄉村則力耕之農眾。聚則疫痢易染。分則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