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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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設粥城郭十之一,鄉村十之九。則得其平矣。 一委官不如委好義大戶。一心以奉委。又一心以 救饑民。精神既分,《事事苟且》。惟敦請賢士大夫為地 方素所信服者監督煮粥。朝夕無供應之煩。左右無 需索之苦,柴米不能湊手,可以猝請猝應於當事者, 又無扞格不通之虞。昔井愚聶公嘗行之而效矣。 一搭廠不如寺院,搭廠費竹木費柴薪費工食既 防火燭,又虞風雨,又少遮攔。惟尋訪地方寺院,一便 水漿,一便造竈,一便寓房,一便貯柴積米,一便容民 畜眾。

一、土竈不如磚竈,土竈齷齪易敗,磚竈潔淨可久。 其大鍋、「鍋蓋」、「水缸」等項,即從地方鎮上店家借之,編 號登記訖。若火鉗、擔桶、淘籮、簸扁諸小物類,大戶領 價置之。

一、執事不如選用饑民。選用饑民,須衣服洗淨,精 力健旺者,每人給米二升,許令執事煮粥。如有不好 潔不聽命、因而偷盜米糧物件者,逐出更換。

一粞粥不如米粥。往時粞粥多有半生半熟者,間 有拌和石膏者,饑不擇食,往往食後致病而死。若米 粥則無此弊,故煮決以白米為主。

一草柴不如木柴。官既發米。隨將買柴銀兩同時 給發。每日用柴百束。先買二三千束備用。坐柴可以 代凳。餘炭可以煮茶。日逐劈柴最為煩苦。饑民待粥 空閑者即以劈柴委之。劈完加粥一碗。

一、吃粥不如帶粥。「凡煮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奔 走道途,倘遇風雨,尤覺艱難。」若願吃粥者,許令自帶 碗箸,以便就食。若願帶粥者,許令自家帶缽,并給二 次,以便攜歸。昔嘗行此法,願吃者少,願帶者多。蓋吃 則止於一人,帶則歸分老幼,不妨生理,不失碗著,不 成群混擾,不竟日奔馳。饑民既得安閑,而執事者亦 少休息矣。

一給粥老人。先於童壯前鍋粥熟即貯缸中。遇老 即發。蓋老者尪羸不能久待。童壯尚可待也。

一給粥婦人先於男子。婦人領粥出,自萬不得已 來,即發之。蓋婦人廉恥最重,不能久待,男子猶可待 也。

一、童子壯男各分一處。凡童子頑狡,溷入粥場,最 難馴伏,須擇一人管攝,或吃或帶,擊鑼引旗,五童一 隊,挨次散之。凡壯男須俟煮粥有餘,末後給散。擊鑼 引旗亦如之。大約以巳午為期,馴良生理者不必先 來,久候強暴梗事者不致屯聚後留,亦分別調馭之 一法。

一丐流毋得混擾饑民。丐流混入饑民。非特不潔。 亦且不甘。另遣乞丐頭領。置之粥場。遠處別設粥賑 之。

一饑民日登記籍錢糧出自官府苦心區處得來 一粒一毫俱要著落。拋散者上干天刑,侵漁者難逃 憲網。凡每日男女領粥若干、每日煮過米若干、執事 工食米若干,一一登記簿籍以呈查考。

一修道路橋梁。大水之後。岸有低窪者補平之。橋 有橋板橋欄腐壞者修好之。無令饑病之人。因傾跌 致斃。先宜周密預為之。

一別籌領粥。凡遠近有體面之人。如學究、如里排、 如醫生等。類以領粥為慚。而實以絕粒為苦。另置竹 籌烙鐵記色。分籌領粥。不必到廠。

一煮粥須要嘗粥。凡粥之生熟厚薄。有插和無插 和。須要監督與大戶親看親嘗。則執事自然用心。而 饑民亦且心服。

《農政全書》富弼擘畫屋舍安泊流民事,「當司訪聞青、 淄、登、濰、萊五州地分,甚有河北災傷,流移人民逐熟 過來,其鄉村縣鎮人戶不那趲,房屋安泊,多是暴露, 並無居處。目下漸向冬寒,切慮老小人口別致饑凍 死損,甚傷和氣。須議別行劈畫」下項:

一、「州縣坊郭等人戶,雖有房屋,又緣見是出賃與人 戶居住,難得空閑房屋。今逐等合那趲房屋,間數如 後」:

第一等五間第,二等三間第,三等兩間第。

四等五等一間

一,「鄉村等人戶,甚有空閑房屋,易得小可屋舍,逐等 合那趲間數如後。」

「第一等七間」 ,第二等五間,第三等三間。

「右,各請體認,見今流民不少,在州即請本州出榜,在 縣鎮鄉村,即指揮縣司曉示人戶,依前項房屋間數, 各令那趲,立定日限,須管數足。仍叮嚀約束管當人 等,不得因緣騷擾,乞覓人戶錢物,如有違犯,嚴行斷 決。仍指揮州縣城鎮門頭人常切辨認,纔候見有上 件烖傷流民老小到門內。其在州,則引於司理處出 頭;其在縣,即引於知縣處出頭;其在鎮內,即引於監 務處出頭。各仰逐官相度人數,指定那趲房屋主人 姓名,令幹當人畫時引押,於抄點下房屋內安泊。如 門頭不肯引領者,許流民於隨處官員處出頭,速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