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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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力役之征,只用其力,不取其財。如凶札之年,則又無力征矣,宜乎《孟子》謂「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 也 。王氏《詳說》曰:「自一至六謂平民之賦;自七至九謂末作之賦。邦中四郊、邦甸之民,天子之民,家稍邦縣邦都之民,公卿大夫之民,既以其賦入於主,復以其賦入於天子,是倍其賦也。」 曰:「不然。家稍邦縣」 邦都雖曰采地,而其餘地為公邑,公邑不可以概言之,此所以即「家、稍、邦縣、邦都」 為言也,亦猶《九職》言「萬民,而又於園圃、虞衡、藪牧也 。」 愚案:邦中有場圃,即園圃之職也;四郊有牧田,即藪牧之職也。邦甸之田皆并授,即三農之職也;甸、稍、縣、都之采邑與公邑之田,亦皆授於民以耕也。關市即商賈之職,山澤即虞衡之職。李叔寶謂「九賦繼於九職之後,惟有以任之,而後可以斂之」 ,是也。所疑者,成周十一之稅通行乎天下,而甸、稍、縣、都則曰十二,先儒以地遠役簡則賦亦輕釋之。不如陸佃以百畝而徹賦民十一於一中,又以十分為率,取二。如此,則公卿大夫之受采者自食其八,以其二賦於國,其說為長。到得吏之治於公邑者,兼統於遂,其居民其制賦,皆與遂法同。《小司徒》之井牧,其田野及於甸稍縣都,必曰「任地事」 ,今貢賦凡稅斂之事可考也 。鄭節卿曰:「或問畿外有貢,畿內有賦,有稅有征斂之目,其別何如?」 曰:「公田以為稅,私田以出賦。征斂則賦稅之總名;家征力征,則以一家餘夫之」 力言之。夫征、地征,即以一夫私田之賦言之。若畿外諸侯,則食公田之稅以為祿,斡私田之賦以為貢耳。請略公田之稅,而姑論畿內之賦,次及於畿外之貢人徒見夫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則以民賦為止於兵車,以九賦為諸臣祿田之賦,非也。稅雖一而賦實有三,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此兵賦也。「甸出長轂一乘」 ,此車賦也。邦中四郊而下,凡九等之賦也。時方有事,則農出一兵,甸出一車,事已則兵還於農,車還於甸。雖名於賦,實則使民自衛耳。有以足軍之用,而未有以足國之用也。國用之大,有祭祀賓客,有喪荒,羞服有工事,幣帛有芻秣,匪頒好用,不調諸民,於誰責而供之?於是始即百畝之私,以制九等之賦,勸九職之任,以代九賦之出。今考之《周禮》,「國中四郊之賦,閭師征之;野之貢賦,縣師征之。委人征薪芻、木材、獸人,廛人收皮毛、筋、角,角人斂齒角、羽翮,廿人收金玉、錫石。澤虞取國澤財物。」 掌葛掌染草,則征絺綌染草,以當邦賦。掌炭掌荼,則征灰炭、茅莠以當邦賦。其始也,以五穀為主,而其終皆以九職之物充貢;其始也以五等定輕重,而其終皆以年之上下出斂法。熟讀一書,其所以孜孜於田賦之說者,以其未始立法也。若公田什一之稅,《周禮》曷嘗一言之。豈惟公田,大宰九等之賦,不言軍旅,亦以一兵一車之出,自有定制耳。是以大宰正其名,載師酌其數,閭師、縣師隨其物,大府謹其待用,蓋其終始本末,無一毫不經思慮者。達之王畿之外,則有異名而無異法。諸侯食其稅於國,則稅之名變而為「祿」 ;納其賦於天子,則賦之名變而為貢。始於大宰之致其用,中於司馬之制其賦,終於小行人之令其獻。考之《職方氏》,自揚之金錫,荊之丹銀,以至於并之布帛,此即取物以充賦也。又考之《大行人》,自侯服之祀物,甸服之嬪物以至於要服之貨物,此即變賦以為貢也。其纖悉委曲,則與「甸內」 無一不相應者。然《禹貢》與《周禮》少異者,《周禮》畿內之賦通可以言貢,而《禹貢》則專指以為賦;《禹貢》畿內之賦專以米粟之屬,而《周禮》則雜以他物代之,此特其微異者耳,不害其為同也。

一曰《邦中之賦》。

賈氏曰:邦中,謂國中之民也 。王昭禹曰:「邦中,王所邑。《詩》曰『邦畿千里』,則合四郊、甸、稍、縣、都而言也。此言邦中,則以別四郊、甸、稍、縣、都故也。」 《載師》曰:「『以廛里任國中之地』。又曰:『園廛二十而一』。」 則此所謂邦中之賦。

二曰《四郊之賦》。

賈氏曰:「謂遠郊百里之內民也 。」 《載師》曰:「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 此謂四郊之賦。

三曰「邦甸之賦。」

賈氏曰:「謂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內民也 。」 王昭禹曰:「四郊之外謂之甸,以田法正在是故也。」 《載師》「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則邦甸之賦,於是乎出矣。」

四曰《家削之賦》。

王昭禹曰:「三百里之地,大夫所食之采邑,祿而不世,不得專其地,有家而已,故謂之家,謂之家削以家邑之位,削小故也。其賦,《載師》所謂以家邑之田任削地 。」 賈氏曰:「大夫采地,賦稅入大夫家,采地之外,其地為公邑,公邑之民,賦入王家。」

五曰《邦縣之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