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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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鄭鍔曰:「軍制已定,則有征伐之時,起之以為軍旅,四時之間,作之使趨田役,有盜之際,比之使作追胥,閒暇之時,令之使出貢賦,無不可也。」 黃氏曰:「鄉之軍制,寓於比、閭、族、黨、州、鄉,故會其卒伍而為伍,兩卒旅、師、軍,蓋常自為六軍也。用之於起軍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貢賦,皆鄉法也。軍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 《田役》曰作,田竭作,車少人多。役隨事多少,車不出,皆臨時作之。田雖為六軍,蓋不止七萬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當時比之,不使臨事紛錯也。野皆不如此,不會卒伍。大抵鄉車人不相須,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會之於卒伍。野車人相得,其用在車,無竭作之事,故合之於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軍為車千乘,以《司馬法》「三百家共一車」 ,約之七萬五千家止得車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賦也。大抵六鄉皆守兵,會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軍備其人而已。車馬之賦,不盡出於民,則以公車充之。校人有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車、鄉賦,閭師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鄭鍔曰:「上文於歲時入數、大比受要之後而言,乃會萬民之卒伍,則氏數既定,然後軍法可制也。軍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何耶?蓋會萬民之卒伍者,所以起軍旅也。此言可」 任之人數者,所以作田役也。將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將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觀其所受者上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觀其所受者中地,則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觀其所受者「下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蓋因其受地之優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餘不足也。」 說者謂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為三等者,蓋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余以為此言六鄉受地之法。學禮者見《遂人》頒田里,自「上地夫一廛、田百畝」 ,至餘夫亦如之,乃謂六鄉受田之法與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殊不知經之所載,自王畿之鄉、遂、都、鄙,至於諸侯之邦國,凡授田之法,自有四節。《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一節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此又一節也。《大司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即是四節。攷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鄉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馬》言諸侯國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 ,而繼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與遂同,又不與都鄙《大司馬》同,非六鄉田制而何?何則?上地當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當食七「人,六人,下地當食五人」 ,此固常法也。六鄉在內,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則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則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則授以下地,所以然者,將以強內故也。若六遂所授,則不可與鄉同,故別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中地夫一廛田百畝,下地夫一廛田百畝」 ,見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 ,不與鄉同,則以遂地遠而瘠,授之萊乃所以饒遠而已。又以爵位攷之,鄉大夫爵與遂大夫同,鄉師爵與遂師同,小司徒爵與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則小司徒掌授鄉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則《小司徒》所言,為六鄉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則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於大司徒言之;施政職於九畿之外,而令其軍賦,則大司馬事,故邦國之田,於大司馬言之。」 以是觀之,謂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者,妄說也。呂氏曰:「《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參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 《司馬法》之出士徒數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為不勝計,以慮敗也。故不盡用之,雖敗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實數也。自此以後,調發者皆用實數,幸而一勝,不幸而一敗,則皆不可救矣。晉作州兵,乃是盡數調發,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