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5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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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王之制。他如魯成作丘甲,曹操案戶籍,得三十萬眾;蘇秦以齊王臨淄之中七萬戶,不下戶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萬。而曹操謂崔琰曰:「昨案戶籍,可得三十萬眾,故為大州。」 是皆以實數調發,惟諸葛孔明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過十二萬。孔明所用八萬,常留四萬以為更代。蜀之所以強者,以孔明不盡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萬二千,數年之間,所折者不過二萬耳。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 作。

王氏曰:「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無過家一人。蓋用徒役,不必一時皆遍,計所役久近,取勞佚均而已,不於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寬民也。」 王昭禹曰:「以其餘為羨,則所用者正卒而已。然正卒又有可代者之備,此民所以有餘力而不困於役也。」 陳及之曰:「『竭作』,鄭氏謂『盡行』,非也。田獵所以教民習」 兵事,則不可不皆教之。及其當田也,今日發某甲,明日發某甸,亦不一時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則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 ,若曰「盡行」 ,不勝其擾也。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 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鄭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災寇。」 鄭司農曰:「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餘子,謂羨也。」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鄭鍔曰:「經野則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則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則為牧養之區,《左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公田處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謂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萊視田半,下地授萊視田倍,比中地田萊之相等,是之謂牧其田野也。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鄭鍔曰:「井地之法,始於一夫之受田百畝,積而至於九夫,則地方一里凡三百步,為田九百畝,是為一井;積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縱橫皆二井,則地方二里為田三千六百畝,是為一邑;積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則地方四里為田一萬四千四百畝,是為一丘,積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則地方八里為田五萬七」 千六十畝,是為一甸田。至於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為一成。甸又謂之乘,言車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於一成,則四成積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則方二十里矣。於是為縣,至於四縣,則方四十里矣。於是為都田。至於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為一同。

愚案:鄭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

「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雖《橫渠》亦從其說。殊不知《小司徒》「四井為邑」 至「四縣為都」 ,皆以四數言之。言田之實數,《司馬法》自「井十為通」 至「終十為同」 ,皆以十數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為甸」 ,即《司馬法》「通十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萬井者,其三千六百井為山川城郭,大約《小司徒》之法,比《司馬法》皆是三分之二實地。鄭氏旁加之說,其算法則是,但不必謂旁加之人專治溝洫。陳君舉亦曰:溝洫之事,歲歲有之,而軍賦不常有。若專以某人治溝洫,某人出軍賦,則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稅。王氏《詳說》,復為之說曰:「畿內用貢法者,以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事於民耳。邦國用助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恐其稅民無藝耳。都鄙雖在畿內,然實諸侯,此所以用助法。」 鄭伯謙疑此豈有天子之國自稅民田,而令諸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侯,一用貢法稅夫,無公田也;公田,商禮也。文王為商諸侯,其田猶依商禮。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攝政,遂變之。此皆泥於康成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之說。至黃文叔以此為遂法,謂「六鄉之民職業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不為井田之法;必使備六軍,而人徒車輦不相須,故不為丘乘」 之法。大約鄉教士,野教農。鄭言「井法備於甸而止於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蓋以此為都鄙井田之制,其說轉乖。《司馬法》「成三百家,一車,七十五人而調一人也。」 《小司徒》「四甸為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