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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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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七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惠王一則

  秦總一則

  漢總一則 文帝二則 景帝一則 武帝元光一則 元狩二則 元鼎二則 太初一

  則 昭帝元鳳一則 宣帝五鳳一則 孺子嬰初始三則

  後漢總一則 和帝永元五則 靈帝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東晉總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孝武帝寧康一則 安帝義熙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文帝元嘉一則 孝武帝大明二則

  南齊高帝建元二則 武帝永明三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二則 大同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太建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孝明帝孝昌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北齊後主武平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宣帝大象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四則 高宗顯慶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二則 肅宗至德一則 乾元一則 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七卷

雜稅部彙考一

周制,天官大宰「掌關市山澤幣餘之賦。䱷人掌䱷征, 司書掌稅法。」《地官》載師「重漆林之征」,《司市》「無征而作 布。廛人掌斂泉布及皮角筋骨與珍異之滯者。司關 掌門市貨賄出入。角人、羽人掌以時徵齒、角、羽、翮。掌 葛、掌染,掌炭。掌荼、掌蜃,掌徵斂絺綌、染草、灰、炭、荼、蜃 之物。」《秋官》職金掌金石之征。

按:《周禮天官》:「大冢宰之職,以九賦斂財賄,七曰關市 之賦。」

訂義王昭禹曰:「關以征其貨之出入,市以征其貨之所在。然則關市之賦出於商賈之民也。」 王氏詳說曰:「《載師》云:『園廛二十而一』,謂邦中也。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謂四郊也。甸稍縣都皆不過十二,謂邦甸家削、邦縣、邦都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謂山澤也。而不及關市與幣餘。然則關市幣餘所出之賦,其將何如乎?蓋」《周禮》「重乎民而禁末作」,故末作賦重。關市幣餘之賦,亦與山澤之賦等矣。不然山澤所出,何止於漆林乎?

八曰《山澤之賦》;

王昭禹曰:「先王之於山澤,有虞以度其物,有衡以平其政,為之厲以限其妄入,為之禁以止其非法,又各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則其所取者宜有職矣。」

九曰《幣餘之賦》。

劉迎曰:「幣餘不在常賦之中,皆式法所用之餘幣也。今考《職幣所》掌,『凡用邦財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蓋此幣餘之賦也。惟其非常賦,故以之待賜予,而賜予亦無常故也。先儒以幣餘為占賣,國中斥幣皆末作當增賦者,若賈人倍算矣,不知此何等賦邪』?」

䱷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 徒三百人。掌以時䱷為梁,凡䱷征入於玉府。

賈氏曰:「謂近川澤之民,於十月獺祭魚之時,其民亦得取魚,水族之類,其中鬚骨之事,堪飾器物者,所有征稅,漁人主收之,送入於玉府,以當邦賦也。」

《王昭禹》曰:「文王之時,澤梁無禁而周公之法則。」

《漁人有征》,蓋方商之季,山林川澤宜弛以與民,故無禁。成王之時,民之財用已足,苟若無征,則民之棄本者眾,故征之所以抑末。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凡 稅斂,掌事者受灋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

鄭康成曰:「法猶數也,應當稅者之數 。」 黃氏曰:「田野、穀粟、藪牧、六畜、山澤,各以其物,皆民職。貢賦考其足,見贏者取之寬也,不足者取之隘也。司書於是通其有無,平其緩急,而出其稅斂之法,使掌事者受而行之。貢賦皆有定制,不可易移。稅斂雜征,故可隨事通融,而使考官掌其法,事成又入要貳以備考 。」 鄭鍔曰:「《大宰》以九賦斂財賄,而閭師、旅師之官,無非掌稅斂之事者。書之所在,則法之所在,故凡稅斂,掌事者俱受法於此,則取諸民者不敢取於法之外。事畢使之入要貳之書。其要將以致諸朝,其貳則藏之,以為鉤考之證 。」 王昭禹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