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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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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麴以醞酒,又稅之;用米與糟以為醋,又稅之。是則穀麥一類,農耕以為食,官既取之;商糴於農以為酒,為麴為醋,官又取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稅也。」嗚呼,此皆末世之事,隆盛之時所無有也。是豈上天生物養民,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麴務,而惟攤其課於稅務之中,而醋則自來無禁。凡唐、宋以來苛征「酷斂,一切革之,其取於民也可謂寬矣。」夫天生五穀以為民食,民無食則死,少食則不飽。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飽,而可以終身而不醉,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設務置官以司酒,至於所用為酒之麴亦司之焉。殊不思所以為醉之具即所以為飽之物也。去此以為彼,彼多則此少,必然之理也。太平無事之時,恐其敗民之德,尚不可以不禁;兵荒凶札之歲,必至損民之食,烏可不嚴為之禁哉?禁酒之策,臣已具於前矣。若夫麴糵之禁,民家自造不過斗者,請聽民自為之,但不許其以交易貨賣。今天下造麴之處,惟淮安一府靡麥為多,計其一年,以石計者毋慮百萬。且此府居兩京之「間,當南北之衝,綱運之上下必經於此,商賈之往來必由於此,一年之間,般運於四方者不可勝計。嗚呼!費民生日用之資以為醺酣荒亡之具。前代以國計故,不得已而取其利,縱之可矣。而今日無所利之,而亦莫之禁,臣不知其何故也。臣請敕所司嚴加禁約,於凡民間造麴器具,悉令折毀,與凡」為之傭作者,一切勒以歸農,有犯以與私鹽偽錢同科。如此則一年之間,亦可存麥百餘萬石,以資民食。民之所有,即國之所有,是以古者所謂「藏富於民」者也。以上「麴醋。」

《周禮》:「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

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為宮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飪,芻以飼畜類,四者皆出於野,必畜聚之以待不用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後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稅,其原蓋出於此。

唐德宗時,始用戶部侍郎趙贊稅天下竹木,十取其 一,以為常平本。

臣按:後世竹木之稅始此,然唐時所稅者,取其利以為常平本,今世則用之以為宮宇什器耳。我朝於凡天下關津去處設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興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軍、孤老等燒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數,遇有用度以憑計料揀定度量支撥,在外場局則用,各給所在之用。近年於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徑遣工部屬官親臨其地抽分變賣,取其價直銀兩解京,以供工部繕造之費,免以科徵於民,自誠良策。然商販無常,難為定數。後來者務踰前人之數,以徼能名,歲增一歲,無有紀極。竊恐後來之難繼,商賈折閱,興販者不至,而官與民兩失其利。乞量為中制,因地定額,多者不以為優,不及數者不以為劣,庶幾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漢宣帝五鳳中,耿壽昌白增海租。蕭望之言:「縣官嘗 自漁海魚,不出,後復與民,魚乃出。」

臣按:後世魚課其原出於此。我朝凡有河泊之處皆立官以司「魚課,歲有定額,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廣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餘處,而沔陽一州乃至有三十一處,歲納課鈔有定數」,使鈔法果行,所得亦不貲矣。今日非但魚課,凡征商等課皆然,苟鈔法通行則諸課皆得以資國之用,不然則是虛費官吏之俸,徒為下人之擾,而所得不足以償所費也。此言魚課。

《元史》:「額外之課凡三十有二:其一曰曆日,二曰契本, 三曰河泊,四曰山場,五曰窯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門 攤,八曰池塘,九曰蒲葦,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葦,十二 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麴,十六曰 魚,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澤,二十曰蕩,二十 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 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魚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 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葦,三十一曰薑,三十 二曰白藥。

臣按:「《元史食貨志》有所謂歲課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鹼、竹木之類,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謂額外課,凡三十二。謂之額外者,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其額中也。嗚呼,元主中國其取之民、課額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當時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 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聞「國用之不足。」 臣意當時亦徒有此名目,以為姦人之資而已,國家未必賴其用也。史書之以垂戒後世,以見其國脈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嗚呼!其尚永鑒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