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6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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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內帑。吁!豈有待邦之大用者而亦可以為私費乎?夫

天子以天下為一家,財本不可有公私之異,帑本不 可有內外之分,而況《職內》乃言「掌邦之賦入,以貳官」 府都鄙財入之數。《內府》乃言「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 貨賄」,此豈天子之私財?謂職內為內帑固不可,謂內 府為內帑亦不可。愚故以玉府為天子之內帑,而內 府不預焉。蓋先王先民而後已,必不以貢賦之公而 給玩好之私,必不以貨賄之本而共賜予之末也。且 以《周禮》考之,《太府》則曰:「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式貢餘 財,以共玩好。」《職幣》則曰:「斂凡用財者之幣,振掌事者 之餘財,以詔上小用賜予。」《職歲》則曰:「凡上之賜予,以 敘與職幣受之。」《巾車》「會車出入,歲終則入齎於職幣。」 《泉府》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是皆以餘財而共 用也。內府、外府固亦供好賜予之財用,安知不以大 用、小用之餘財而共之。歟?今觀《玉府》所掌,王佩服之 玉則共之;諸侯相會之玉則共之;王之燕衣褻器則 掌之;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則藏之。至於王有 好賜,則共其貨賄,玉府所掌則如是,所供者如是,此 其為天子之私藏乎?獸人之皮毛筋骨,則入於玉府; 漁人之漁征,則入於玉府;廛人之皮角筋骨,則入於 玉府;澤人之國,澤財物則入於玉府。有如《遂師》言「入 野職野賦於玉府」,是亦九職九賦之物。然只是野之 所入,則他處九功九賦不入玉府可知矣。玉府之所 入者如此,則以之而供玩好賜予之用,何傷乎?又況 太府總乎其前,司會計乎其後,上焉又有太宰以臨 之,則財雖私而實公,帑雖內而猶外也。然玉府掌金 玉,固也;兵器貨賄之良,內府既受之,玉府亦藏之;兵 器金玉之獻,內府既入之,玉府亦藏之,何也?蓋內府 以給公用,玉府以為私藏,有內府公用之常,而又有 玉府私藏之積,無事之時,一歲所入,足支一歲之用, 一旦事起於非常,變生於不測,將何以佐用度之不 足者哉?此玉府之藏,又將為內府之副,非特為玩好 賜予用也,且以職內觀之,及會,則逆職歲與官府財 用之出,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以職內且敘官府 之餘財以待餘用,則知玉府之藏亦可得而移用矣。 漢初猶有古意,以大司農給國家之公用,以少府給 天子之共養。嘗觀哀帝發武庫兵,送董賢、毋將,隆奏 曰:「武庫兵器,天下公用,皆度大司農錢。大司農錢,雖 乘輿不以給共養,共養勞費,以出少府,是不以本歲 給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費。元帝世,賈捐之言,暴師未 一年,費四十萬,大司農錢盡,乃以少府禁錢續之,是 猶以私藏為公用,以內帑為外費,此美意也。況少府, 外朝之臣,而得主內廷之物,故宮掖無擅用之」私,而 奄宦無干預之弊,尤良法也。東漢始出少府錢屬之 司農,非不可也。然宮中私用,一切於司農取之,而司 農不應其求。章、和以來,不能堪此,遂於宮中自立一 監,命奄人主之。桓、靈之君,每嘆天子無私財,而開鴻 都賣爵以為私藏矣。唐始以財賦歸左藏,非不可也。 及第五琦不能禁豪將之求取,乃悉歸之大盈後庫, 是以天下公賦而為天子私藏。至楊炎請出內帑以 歸有司,議者是之。未幾,盧杞一用,而《瓊林》《大盈》掩為 己蓄,而命宦者主之矣。夫尊為天子,富有四海,苟一 切限制之,而玩好賜予之費不得行,則其勢必有所 不便。利歸公上,權在一人,苟一切私有之,而經常用 度之費不得預,則其情必有所不安。誠知玉府為王 之內帑而內府不預焉,又誠知內府為王之公帑而 玉府實佐焉,則可與語《周官》之法度矣。而或者猶疑 其如德宗受裴延齡之欺罔,如漢靈帝之置私庫,不 亦過乎?

文獻通考

《論隋代財用》

古今稱國計之富者,莫如隋,然考之史傳,則未見其 有以為富國之術也。蓋周之時,酒有榷,鹽池,鹽井有 禁,入市有稅,至開皇三年而並罷之。夫酒榷、鹽鐵、市 征,乃後世以為關於邦財之大者,而隋一無所取,則 所仰賦稅而已。然開皇三年,調絹一疋者減為二丈, 役丁十二番者減為三十日,則行蘇威之言也。繼而 開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給復十年,自餘諸州,並免當 年租稅。十年,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五十者, 輸庸停放。十二年,詔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 兵減半,功調全免。則其餘賦稅,復闊略如此。然文帝 受禪之初,即營新都,徙居之,繼而平陳,又繼而討江 南、嶺表之反側者,則此十餘年之間,營繕征伐,未嘗 廢也。《史》稱「帝於賞賜有功,並無所愛,平陳凱旋,因行 慶賞,自門外夾道列布帛之積,達於南郭,以次頒給, 所費三百餘萬段」,則又未嘗嗇於用財也。夫既非苛 賦斂以取財,且時有征役以糜財,而賞賜復不吝財, 則宜用度之空匱也,而何以殷富如此?史求其說而 不可得,則以為「帝躬」履儉約,六宮服澣濯之衣,乘輿 供御,有故敝者,隨令補用,非燕享不過一肉,有司嘗 以布袋貯乾薑,以氈袋進香,皆以為費用,大加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