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6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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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呼!夫然後知《大易》所謂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孟子所謂「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者」,信利國 之良規,而非迂闊之談也。漢、隋二文帝,皆以恭履朴 儉富其國。漢文師黃、老,隋文任法律,而所行暗合聖 賢如此。後之談孔、孟而行管、商者,乃曰:「苟善理財,雖 以天下自奉可也。」而其黨遂倡為「豐亨豫大、惟王不 會」之說,飾六藝文姦言,以誤人國家。至其富國強兵 之效,則不逮隋遠甚,豈不繆哉!

《敘宋儲蓄》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所載宋朝渡江後帑藏之大概, 而其制多承東京之舊,至軍資庫、公使庫則皆財賦 之在州郡者也。夫以經、總制月樁錢觀之,則其徵取 於州郡者何其苛細,以軍資、公使庫觀之,則其儲蓄 之在州郡者又何其寬假也。夫其徵取之苛細,則民 宜痛受椎剝之苦;儲蓄之寬假,則吏宜大肆侵盜之 惡,而俱不然,何也?蓋國家之賦斂雖重,而所以施於 百姓者,常有慘怛忠厚之意,故民無怨讟;州郡之事 力雖裕,而所以勵士大夫者,一皆禮義廉恥之維,故 吏少貪污。又宋承唐之法,分天下財賦為三,曰上供, 曰送使,曰留州,然立法雖同,而所以立法之意則異。 唐之法起於中葉之後,蓋版籍隳廢,「體統陵夷,藩方 擅財賦以自私,而朝廷不知。人主又多好殖私財,節 鎮刺史往往取經常之賦,以供內府之進奉,上之人 因而利之,遂不復能究其歲入之數,而苟為是姑息 之舉,則其意出於私也。」宋之法立於承平之時,蓋撫 民以仁,馭吏以禮,而人主未嘗有耽慾瀆貨之事。雖 內藏之蓄積,常捐以「助版曹,則州郡之財賦固宜,其 不必盡歸之京師,又使為監司、郡守者廚傳支吾,官 給其費,則不取之於民,而因以行寬裕之政,則其意 出於公也。」然此法沿襲既久,得失相半,其得者則如 前所云,而其失者蓋自中興以來,朝廷之經費日夥, 則不免於上供之外別立名色以取之州郡,如經總 制、月樁錢之類是也。州郡之事力有限,則不免於常 賦之外別立名色以取之百姓,如斛面米、頭子錢之 類是也。蓋其所以倚辦責成於州郡者,以其元有樁 留之賦,然有限之樁留,不足以給無藝之徵取。又其 法立於倥傯之時,州郡利源之厚薄,事力之優劇,不 能審訂斟酌而一概取之,故郡計優裕,幸「而長吏又 得廉幹之人,則撙節奉上之外,其餘力又可代輸下 戶之逋懸,對補無名之窠額。若郡計凋弊,不幸而長 吏又值貪庸之輩,則經常之賦入不登於版曹,而並 緣之漁獵已遍及於閭閻矣。」愚嘗備論其事於《經總 制錢》之末。雖然,仁厚之澤所以著在人心者何也?蓋 雖愧於取民有制之事,而每有視民如傷之心,故奉 行之者不敢亟疾,所謂「不從其令而從其意」者是也。 雖不免季世征斂之法,而能行之以士君子忠厚之 心,故蒙被者不見其苛嬈,所謂「不任法而任人」者是 也。

《止齋陳氏論係省錢》

自唐末,方鎮厚斂以自利,上供殊鮮,或私納貨賂,即 名貢奉,至是始盡係省。按後唐天成年,宣命於係省 麴錢上,每貫止二百文充公使。同光二年,庸租院奏: 「諸道如更妄稱簡置官員,即勒令自備請給,不得正 破係省錢物。」則係省之名舊矣。然初未嘗立拘轄、鉤 管之制,要不使妄費而已。淳化五年十二月,初置諸 州應在司,具元管新收、已支、見在錢物申省。景德元 年,復立,置簿拘轄。累年應在,雖有此令,不過文具。三 司使丁謂奏立轉運司比較聞奏,省司進呈增虧賞 罰之法。然承平日久,國家益務寬大,諸郡錢物往往 積留,漕臣靳惜,吝於起發,而省司殊不究知其詳。魏 羽在咸平,則言「淳化以來,收支數目」,攢簇不就,名為 主計,而不知錢出納。王隨在景德則言:「咸平以來,未 見錢物著落諸州受御指揮,多不供申,或有申報,多 是鹵莽,以致勘會勾銷,了絕不得。」范雍在天聖,則又 言:「自太平興國以來,未嘗除破,更有樁管,倍萬不少。 天聖至嘉祐四十年間,理財之令數下,徒有根括驅 磨之文,設而不用。以」此見得開國以來,訖於至和,天 下財物皆藏州郡,祖宗之深仁厚澤,於此見矣。熙寧 五年,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檢正五房公事、判司農事 曾布奏:「伏以四方財物,乾沒差謬,漫不可知。三司雖 有審覆之名,不復省閱,但有空文。自天聖九年上下 因循,全無檢點,縱有大段侵欺,亦無由舉發,為弊滋 多。遂」乞專置司驅磨天下帳籍。自專置司,繼以旁通 目子,而天下無遺利。而公使錢始立定額,自二百貫 至三千貫止,州郡所入纔醋息。房園祠廟之利,謂之 「收簇。」守臣窘束,屢有奏陳。

謂如本州額定公使錢一千貫,則先計其州元收坊場、園池等項課利錢若干,卻以不係省錢貼足額數。然諸項課錢逐年所收不等,或虧折不及元數,而所支不係省貼足之錢,更不增添,則比額定數有不及一半者,此其所以窘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