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6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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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文獻通考

《論金國計》

按:金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熙宗、海陵之世, 風氣日開,兼事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 是為先務。雖以世宗之賢,儲蓄之志未嘗一日而忘, 章宗彌文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宣宗 南遷,國土日蹙,污池數罟,往往而然。蓋法之初行,惟 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罷之未久,會計 「者告用乏,又復舉行。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 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及其亡也,括粟攔糴, 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加賦數倍,預借數年,或欲 得鈔,則預賣下年差科。」高琪為相,議,至榷油進納濫 官則輒受空名宣敕,或欲與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 始自度牒,終至德號,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貲 而鬻之。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 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 賞,激勸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繼,則以國姓賜之。 名實混淆,倫法斁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 迨夫宋絕歲幣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 至使樞府武騎盡於南伐。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 後乃尺寸無補,三軍覆亡,元師壓境,兵財俱困,無以 禦之。《傳》曰:「作法於涼,其弊猶貪。」作法於貪,弊將若何? 使其初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產,倣其租庸調之 法以足國用,何至百年之內虛耗如此?與其弊在於 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鄙遼儉朴,襲宋繁縟之文; 懲宋「寬和」,加遼操切之政故也。

圖書編

《戶部財賦總數》

「國家經制戶部,財賦或存留于司府,或起運于京邊, 賦有常額,費有常經,公私所需,未常不足。今查順天 等府、浙江等布政司每年財賦實徵起存之例,夏稅、 秋糧、馬草、地租、屯田、食鹽、錢鈔、稅課、鹽課、顏料、果品、 廚料、蠟茶、燈草、蒲杖、鹽斤、局稅、門攤,各有成數。成化、 弘治以前,各邊寧謐,百費歲入之賦,足供歲出之用, 尚有盈餘。南京內府及光祿寺并兩直隸、天下司府、 衛、所,各邊一應起存錢糧不計外,姑自其盈縮易見 者言之:京、通倉糧入三百七十萬石,嘉靖十年以前 至有八九年之積,今則所儲僅餘四年。大倉祿庫歲 入二百萬兩,嘉靖八年以前,內庫積四百餘萬,外庫 有一百餘萬,今則內庫止存一百一十餘萬,外庫僅 及二十餘萬。大倉銀兩極費,而其詘者邊防為最,商 鋪料價次之,馬匹料草次之。加以不時奏討,如進用、 修邊、給賞、賑災之類,不可勝紀。且今之邊費,每年仰 給大倉,有增無減。及備查大倉歲額銀兩,折銀、折草、 餘鹽等銀,止計一百八十餘萬,加以派剩餘米、輕齎 放剩等銀,每年額入實計銀二百餘萬。先年歲用各 邊額用主兵年例銀四十一萬;衛所額用折糧四箇 月,銀二十三萬一千四百二十餘兩;職官額用布絹 銀一十一萬五千九百餘兩;軍士額用布花銀十萬 餘兩;京營額用馬匹草料折色三箇月,并巡捕一年 全支,共銀一十二萬六千六十餘兩;倉場料草束額 用銀三十五萬餘兩,每年大約實支銀一百三十三 萬三千三百餘兩。近年以來,除進用備邊、給賞、賑災 等項外,各邊每年加添募軍銀五十九萬二千八百 餘兩。各邊每年加添防秋、擺邊、設伏各兵銀一百一 十餘萬,各邊每年又加添補歲用不敷鹽銀二十四 萬五千六百四十餘兩。京營每年加添商鋪料價銀 二千餘兩,通前額用銀內,除衛所兩箇月折糧銀不 放外,大約每年實支本倉銀三百四十七萬餘兩。」是 太倉每年歲費少銀一百四十九萬餘兩,迄今不為 節省,年復一年,出浮于入,雖有開納括取等項,有事 之時,所濟幾何?此近日戶部之所具題國計如此,誠 不可不為之慮也。

《理財時務》

「財用之在天下,其生出有原,其制用有節,而其補捄 有要。今天下銀課,自上供外,其領于度支之經費者, 歲二百九十萬有奇耳,而諸邊兵餉殆且稱是。竊聞 祖宗開立各邊,以陝西八府供延、寧、甘肅,以山西三 府供宣、大,以山東、永平供遼東,而又各以畿輔、河南 諸郡麥銀益之,率歲入自足一歲之用。即如宣、鎮歲 九十萬兩,而民賦居十之七。他鎮亦略相孚。發帑金 以代賦,乃捄急權宜,非經制也。今乃為額,且歲有加 益矣。」夫宣大增于辛丑、壬寅,薊鎮增于庚戌,蓋一時 懲虜侵軼,故厚集廣募,冀一創抑之。今虜款雖不足 恃,而土兵久練,計必服習。諸鎮之入衛,南兵之寄寓, 不可議撤乎?諸召募修邊等費,不可議覈乎?而又推 之各邊,籍民賦之由耗,考經制之當復,則費必大省 矣。是議邊餉者其一也。國初,親王歲祿五萬石,數歲 而裁為萬石或千石,蓋不以親故殫民財。《祖訓》言將 軍以下有才能者,得改官陞轉如銓法,又不以親故 妨其任也。今嫡長世及支庶遞降而麗屬籍者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