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自婚則自告
「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見使者。
使者盛服如女氏,女氏亦宗子為主。主人盛服出見使者,非宗子之女,則其父位於主人之右,尊則少進,卑則少退。啜茶畢,使者起,致辭曰:「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某之某親某官,有先人之禮,使某請納采。」 從者以書進,使者以書授主人。主人對曰:「某之子若妹姪孫蠢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北向再拜。」 使者避,不答拜。使者請退,俟命出就次。若許嫁者,於主人為姑姊,則不云「蠢愚」 ,又弗能教。餘辭並同。
遂奉《書》以告於祠堂。
如婿家之儀,祝版前同,但云:「某之第幾女,若某親某之第幾女,年漸長成,已許嫁某官某郡姓名之子,若某親某今日納采,不勝感愴」 ,謹以後同。
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
主人出,延使者升堂,授以《復書》。使者受之,請退。主人請禮賓,乃以酒饌禮使者。使者至是始與主人交,拜揖如常日賓客之禮。其從者亦禮之。別室皆酬以幣。
使者復命婿氏,主人復以告祠堂。
不用祝
納幣:
古禮有「問名」 、「納吉」 ,今不能盡用,止用「納采」 、「納幣」 ,以從簡便。
幣用色繒,貧富隨宜,少不過兩,多不踰十。今人更用釵釧羊酒果實之屬,亦可補註。按《禮·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 註云:「此謂昏禮納徵也。一束,一卷也。八尺曰尋,每五尋為匹。」 兩端卷之中,則五匹為五箇兩卷矣,故曰束五兩。鄭氏曰:「四十尺謂之匹,猶匹偶之匹。」 言古人每匹則作兩箇卷子也。
《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 同納采之儀。
禮如納采,但不告廟。使者致辭,改「采」 為幣。從者以書幣進,使者以書授主人,主人對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乃受書。執事者受幣,主人再拜,使者避之,復進請命。主人授以復書。餘並同。
楊氏復曰:「《昏禮》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家禮》略去問名、納吉,止用納采、納幣,以從簡便。但親迎以前,更有請期一節,有不可得而略者。今以例推之,請期,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使者致辭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使某也請吉日』。主人曰:『某既前受命矣,惟命是聽』。」 賓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 主人曰:「某固惟命是聽。」 賓曰:「『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主人曰:『某敢不謹領』。」 餘並同。《補註》。按《婚禮》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者,納采擇之禮於女氏也。問名者,問女氏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納吉者,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告婚姻之事,於是乎定也。徵,成也。「納徵」 者,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也。「請期」 者,請成婚之期也。「親迎」 者,親往迎歸,至家成禮也。
親迎。
朱子曰:「親迎之禮,恐從伊川之說為是,近則迎於其國,遠則迎於其館。今妻家遠,要行禮,一則令妻家就近處設一處,卻就彼往迎歸館行禮;一則妻家出至一處,婿則就彼迎歸至家成禮。」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
世俗謂之「鋪房」 ,然所張陳者,但氈褥、帳幔、帷幕應用之物,其衣服鎖之篋笥,不必陳也。
厥明,婿家設位於室中。
設椅卓子兩位,東西相向。蔬果盤盞匙著,如賓客之禮。酒壺在東位之後。又以卓子置合巹一於其南,又南北設二盥盆勺於室東隅,又設酒盞壺注於室外或別室,以飲從者。《巹音謹》,以小匏一判而兩之也。
女家設次於外。初昏,婿盛服。
世俗,新婿帶花勝,擁蔽其面,殊失丈夫之容體,勿用可也。
朱子曰:「昏禮用命服,乃是古禮。如士乘墨車而執鴈者,大夫之禮也。冠帶只是燕服,非所以重正昏禮,不若從古之為正 。」 黃氏瑞節曰:「士昏禮謂之攝盛,蓋以士而服大夫之服,乘大夫之車,則當執大夫之贄矣。」 《補註》「謂之昏者,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陽往陰來之義。」 今世不知昏之為義,往往拘忌陰陽家書,選擇時辰,雖昕旦晝夜,亦皆成禮,殊為紕繆。《士昏禮》曰:「記凡行事,必用昏,斯受諸禰廟。」 疏曰:「用昕使者,謂男氏使向女家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五者皆用昕」 ,即《詩》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