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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6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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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幽陰。但古人重此大禮,嚴肅其事,不用樂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此說卻是。婦質明而見舅姑,成婦也;『三日而後宴樂,禮畢也;宴不以夜,禮也』。」 朱子曰:「人著書只是自入些己意,便做病。司馬與伊川定《昏禮》,都依《儀禮》,只略改一處,便不是古人意。司馬云:『親迎奠鴈,見主昏者即出』。」 伊川卻教拜了,又入堂拜大男小「女,伊川非是。伊川云:『婦至次日見舅姑,三月廟見司馬,卻說婦入門即拜影堂』」 ,司馬非是。蓋親迎不見妻父母者,婦未見舅姑也;入門不見舅姑者,未成婦也。今親迎用溫公,入門以後,用伊川,三月廟見,改為三日云。《補註》:「愚謂婿往婦家後,若富家當有會親一節。婿家主人先一日致書於婦父至家」 ,以禮款之,男屬親皆至。主婦先一日致書於婦母至家,以禮款之,女屬親皆至,如俗稱為「坐筵。」 斯時昏禮已畢,用樂可也,婦家不必行。

太祖天輔元年夏五月丁巳詔自收寧江州已後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天會五年詔同姓為婚者離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五年四月己丑,詔曰:「合蘇館 諸部與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後同姓為婚者離之。」 天會八年,禁繼父繼母之男女嫁娶。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八年五月「癸卯,禁繼父繼母 之男女無相嫁娶。」

天會十年。詔良人嫁奴。分別知情與否。以定去留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十年四月丁卯。詔諸良人知 情嫁奴者。聽如故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住悉從所 欲。

海陵天德二年十一月乙丑命庶官許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許置妾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九年制兄弟之妻以禮婚者聽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九年正月丙戌,制:「漢人渤海 兄弟之妻,服闋歸宗,以禮續婚者聽。」

大定十七年,詔「朝官嫁娶許給假」,並禁渤海姦娶之 俗。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詔朝官嫁 娶,給假三日,不須申告。十二月戊辰,以渤海舊俗,男 女婚娶多不以禮,必先攘竊以奔,詔禁絕之,犯者以 姦論。」

章宗明昌元年定民庶聘財差等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十月,制民庶聘財為三 等,上百貫,次五十貫,次二十貫。」

承安五年定妻亡服內居祖父母喪及本國宮籍監戶婚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 婚娶聽離制。辛巳,定本國婚聘禮制。七月癸亥,定居 祖父母喪婚娶聽離法。十二月辛丑,詔宮籍監戶百 姓自願以女為婚者聽。」

泰和五年六月丁酉制定本朝婚禮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詔「屯軍與民為婚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六年十一月「乙酉,詔屯田軍 戶與所居民為婚姻者聽。」

順帝至元六年嚴色目人及荅失蠻等婚姻之禁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六年七月,「禁色目人勿妻其 叔母。」十一月甲寅,監察御史世圖爾言:「宜禁荅失蠻、 回回主吾人等叔伯為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