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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6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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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永泰元年,尚書 令徐孝嗣議曰:「尋婚禮實篚以四爵,加以合巹,既崇 尚質之理,又象泮合之義。故三飯卒食,再酳用巹。先 儒以禮成好合,事終於三,然後用巹合。儀注先酳巹, 以再以三,有違旨趣。又《郊特牲》曰:『三王作牢用陶匏』。 言太古之時,無共牢之禮。三王作之,用太古之器,重 夫婦之始也。今雖以方樏示約,而彌乖昔典。又連巹 以鎖,蓋出近俗,復別有牢燭,雕費采飾,亦虧曩制。方 今聖政日隆,聲教惟穆,則古昔以敦風,存餼羊以愛 禮,沿襲之規,有切治要,嘉禮實重,宜備舊章。」謂自今 王侯以下,婚亦依古,以巹酌終酳之酒,並除金銀連 鎖,自餘雜器,悉用埏陶。堂人執燭,足充「焫燎。牢燭華 侈,亦宜停省。庶斲雕可期,移俗有漸。參議並同。」奏可。

武帝大同五年議停臨城公夫人進見之儀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梁大同五 年,臨城公婚公夫人於皇太子妃,為姑姪進見之制, 議者互有不同。令曰:「纁鴈之儀,既稱合於二姓;酒食 之會,亦有姻不失親。若使榛栗腶脩,贄饋必舉;副笄 編珈,盛飾斯備。不應婦見之禮,獨以親闕。頃者敬進 酏醴,已傳婦事之則;而奉盤沃盥,不行侯服之家。是 知」繁省不同,質文異世。臨城公夫人於妃,既是姑姪, 宜停省。 按《徐摛傳》,摛為中庶子,加戎昭將軍。是時 臨城公納夫人王氏,即太宗妃之姪女也。晉宋以來, 初婚三日,婦見舅姑,眾賓皆列。觀引《春秋義》云:「丁丑 夫人姜氏至戊寅,公使大夫宗婦覿用幣。」戊寅,丁丑 之明日。故禮官據此皆云宜依舊貫。太宗以問摛,摛 曰:「《儀禮》云:『質明,贊見婦於舅姑』。《雜記》又云:『婦見舅姑, 兄弟姊妹皆立於堂下』。政言婦是外宗,未審嫺令,所 以停坐三朝,觀其七德。舅延外客,姑率內賓,堂下之 儀,以備盛禮。近代婦於舅姑,本有戚屬,不相瞻看。夫 人乃妃姪女,有異他姻,覿見之儀,謂應可略。」太宗從 其議。

文帝天嘉三年皇太子納妃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三年秋,皇太子納妃王氏,在 位文武賜帛各有差,孝悌力田為父後者,賜爵二級。」

宣帝太建元年皇太子納妃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元年:「秋七月,皇太子納妃沈 氏,王公以下賜帛各有差。」

北魏

太宗神瑞二年以后禮納秦西平公主

按:《魏書太宗本紀》:「神瑞二年冬,姚興使散騎常侍東 武侯姚敞、尚書姚泰送其西平公主來,帝以后禮納 之。」

世祖太平真君九年十月癸卯以婚姻奢靡詔有司更為科限

按:《魏書世祖本紀》云云。

高宗和平四年詔貴族不得與卑姓為婚

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四年冬,詔曰:『夫婚姻者,人道 之始。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禮之重者,莫過於斯。 尊卑高下,宜令區別。然中代以來,貴族之門多不率 法,或貪利財賄,或因緣私好,在於苟合,無所選擇。令 貴賤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虧損人倫,將何以宣 示典謨,垂之來裔?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 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

高祖太和二年詔禁婚嫁非偶者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二年五月詔曰:『婚娉過禮,則 嫁娶有失時之弊;厚葬送終,則生者有糜費之苦。聖 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禮數,約之以法禁。迺者民漸 奢尚,婚葬越軌,致貧富相高,貴賤無別。又皇族貴戚 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與非類婚偶,先帝親發 明詔,為之科禁,而百姓習常,仍不肅改。朕今憲章舊 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為定準。犯者以違制論』。」 太和七年冬十二月,詔禁同姓為婚。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七年冬,詔曰:『淳風行於上古, 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世始絕 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基, 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釐改, 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思 易質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太和十七年九月。詔廝養之戶。不得與士民婚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和二十年七月詔「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二十年七月詔曰:『夫婦之道, 生民所先。仲春奔會,禮有達式,男女失時者,以禮會 之』。」

北齊

北齊制「納后納妃及王公品官婚聘之制。」

按《北齊書》,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皇帝納后之 禮,納采、問名、納徵訖,告圓丘、方澤及廟,如加元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