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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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十卷目錄

 婚禮部總論二

  禮記大傳 樂記 雜記 祭統 經解 哀公問 坊記 昏義

  管子君臣下 入國

  孔子家語本命解

  孔叢子嘉言 論書

  春秋繁露玉杯

  大戴禮本命

  韓詩外傳論婚

禮儀典第三十卷

婚禮部總論二

禮記

《大傳》

「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昏姻可以通乎?」「繫之以 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 《周》道然也。

作記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後可以通昏,故將殷法以問於周。云周家五世以後,庶姓別異於上,與高祖不同,各為氏族,不共高祖,別自為宗,是別於上也。戚,親也。單,盡也。謂四從兄弟,恩親盡於下,各自為宗,不相尊敬。庶,眾也。高祖以外,人轉廣遠,分姓眾多,故曰庶姓高祖以上,復為五宗也。既姓別親盡,昏姻應可以通,故問其可通與否,記者以周法答之。《周法》雖庶姓別於上而有世繫,連繫之以本姓而不分別,若姬氏、姜氏大宗百世不改也。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而不殊異,雖相去百世,昏姻不得通。周道如此,異於殷也。集說長樂陳氏曰:「恩出於情,有時而可絕;義出於理,無時而可廢。故六世而親屬竭者,恩之可絕也;百世而昏姻不通者,義之不可廢也。然恩之有絕,其來尚矣,而義之不廢,特始於周。故舜娶於堯,而君子不以為非禮;昭公娶於吳,而君子以為不知禮,以其時之文質不同故也。」 慶源輔氏曰:「自野者觀之,宜若可以通昏」姻矣。而《周道》則不然,此夫子所以欲從《周》也。必如是而後仁之至、義之盡也。

《樂記》

昏姻冠笄,所以別男女也。

《雜記》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 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 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集說鄭氏曰:「此謂可用吉禮之時。父大功卒哭,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可以取婦;己大功卒哭,可以冠子;小功卒哭,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衰之喪,除喪而後可為昏禮。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冠之。 孔氏曰:「大功謂己有大功之喪。末謂卒哭之後取婦。有酒食之會,集鄉黨僚友,涉近歡樂,故大功之末」,乃可得為也。經文「大功」據己身不云父,「小功」據其父不云身,互而相通,故鄭注同之。謂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姊妹出適,父子,俱為大功;從祖兄弟父子,俱為小功,其服同也。若父齊衰,子大功,則不可。若父大功,子小功,可以冠嫁,未可取婦。必父子俱小功之末,可以取婦。若父小功,己緦麻,灼然合取可知。下殤小功,謂本齊衰重服,降在小功,不可冠嫁。其餘小功,可以冠取。若其齊衰,長殤、中殤降在大功,理不可冠嫁矣。經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則大功、小功之初,當冠之時,則因喪服而冠之。鄭因前經三年之喪可冠,於此復明輕喪亦可冠也。 范氏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已為無服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取婦,近於歡事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取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喪,於祭亦廢,昏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又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繼室於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敢請』。」時晉侯有少姜之喪耳,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猶無昏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於昏冠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