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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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匹夫之節,以取僵仆?且聖人之禮,毀不滅性,縱 陛下欲自賢于萬代,其若宗廟何?」高祖感其言,乃一 進粥。

太和十五年夏四月。帝始進蔬食。秋九月。卜祥易服。 冬十月詔親行遷廟及縞制親拜山陵。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五年春三月甲辰,謁永 固陵。夏四月癸亥,帝始進蔬食。乙丑,謁永固陵。冬十 月庚寅,車駕謁永固陵。 按《禮志》,「十五年四月癸亥 朔,設薦于太和廟。是日,高祖及從服者仍朝夕臨,始 進蔬食。上哀哭,追感不飯。侍中南平王馮誕等諫,經 宿乃膳。甲子,罷朝夕哭。九月丙戌,有司上言求卜祥 日。」詔曰:「便及此期,覽以摧絕。敬祭卜祥,乃古之成典, 但世失其義,筮曰永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 心。今將屈禮厲眾,不訪龜兆,已企及此晦,寧敢重違 冊旨,以異群議。尋惟永往,言增崩裂。」丁亥,高祖宿于 廟。至夜一刻,引諸王、三都大官、駙馬、三公令僕已下, 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鎮將,立哭于廟庭,三公令僕 升廟。既出,監御令陳服笥于廟陛南,近侍者奉而升, 列于堊室前席。侍中、南平王馮誕跪奏,「請易服,進縞 冠,皁朝服、革帶、黑屨」,侍臣各易以黑介幘,白絹單衣、 革帶、烏履。遂哀哭,至乙夜盡。戊子。質明,薦羞奏事中 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無變。高祖薦酌,神部 尚書王諶讚祝,訖,哭拜,遂出。有司陽祥服如前。侍中 跪奏「請易祭服」,進縞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侍臣 去幘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儀。曹尚書 游明根升廟,跪慰復位,哭,遂出。引太守外臣及諸部 渠帥入哭次,引蕭賾使并雜客入。至甲夜四刻,侍御、 散騎常侍、司衛監以上升廟哭,既而出帝出廟,停立 哀哭,久而乃還。十月,太尉丕奏曰:「竊聞太廟已就,明 堂功畢,然亨祀之禮,不可久曠。至于移廟之日,須得 國之大姓,遷主安廟。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宜 參豫。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先朝舊式,不敢 不聞。」詔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今遵述先 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先王制禮,職司有分,移廟之 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 專委大姓王諶,所司惟贊版而已。時運流速,奄及縞 制,復不得哀哭于明堂,從當親拜山陵,寫泄哀慕。」 太和十六年秋,文明太皇太后再周忌日,帝哭于陵, 絕膳三日。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六年秋九月辛未,帝 以文明太皇太后再周忌日,哭于陵左,絕膳三日,哭 不輟聲。」 按《禮志》,「太和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于 文明太后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哭。 壬申,高祖以忌日哭于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帝 二日不御膳,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于陵前。夜宿監 元」殿。是夜徹次。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太和十九年三月,太師馮熙薨,議幼子居喪制。帝舉 哀制服,親臨墓所。五月,廣川王諧薨,詔議三臨禮。又 王妃薨於代京,詔不得以尊就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九年春三月戊子,太 師馮熙薨。夏五月己巳,廣川王諧薨。 按《禮志》,太和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議者以為童子之 節,事降成人,謂為衰而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 垂,唯有絞帶。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人, 然微涉傳記,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 以」推制,竊謂童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 降成人,衰麻之服,略為不異。以《玉藻》二簡,微足明之 曰:童子之節,錦紳并細錦即大帶。既有佩觿之革,又 有錦紐之紳。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以凶類吉,則 腰絰存焉。又曰:「童子無緦服。」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 深衣。」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深衣之制,長幼俱 服,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 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 理或取象,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聽事則不 麻。」則知不聽事麻矣。故《注》曰:「無麻往給事。」此明族人 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 便其使。往則不麻,不往「則絰。」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 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 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且童不杖不 廬之節,理儉於責。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又臣 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聞之言,將謂童子時甫 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 父母之前,往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若 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人,受道成 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 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又 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 中,觀禮至敬之處,其于婉容之服,寧無其備?以此推 之,則男女雖幼,理應有裳。但男子未冠,禮謝三加;女 子未出,衣殊狄褖,無名之服,《禮》文罕見。童子雖不當 室,苟以成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輕猶有絰,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