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公史》君之典禮。《書》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來讀之,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燭《俠輅》。
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
〈注〉「居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引者執,披者知之。士執披八人,今文無以〈疏〉自此盡「杖乃行」,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
主人袒,乃行踊無算。
〈注〉袒,為行變也。「乃行」,謂柩車行也。凡從柩者,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
出宮踊襲。
〈注〉《哀次》。〈疏〉云「哀次」者,以經云「出宮踊襲」,以出宮有此踊。襲止為出宮大門外有賓客次舍之處,父母生時接賓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訖即襲,襲訖而行也。
至于邦門,公使宰夫,贈元《纁束》。
〈注〉《邦門》,城門也。贈,送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聽命。」賓由右致命。
〈注〉柩車,前輅之左右也。當時止柩車。〈疏〉此謂宰夫將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車前輅之左右,鄭必知據前輅左右者,以柩車在廟門時,賓在柩車右,主人在柩車左,故知此亦當前輅左右也。云「當時止柩車」者,下記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餘則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時柩車止也。
主人哭拜稽顙,賓升,實幣于蓋,降,主人拜送,復位,杖, 乃行。
〈注〉升柩車之前,實其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授之然。復位,反柩車後。
至于壙,陳器于道,東西北上。
〈注〉統於壙。〈疏〉自此盡《拜送,論》至壙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云「統於壙」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於壙」也。
茵先入。
〈注〉當藉柩也。元士則葬用輁軸加茵焉。
屬引。
〈注〉於是說載除飾,更屬引於緘耳。古文「屬」為「燭。」
主人袒眾,主人西面北上,婦人東面,皆不哭。
〈注〉俠羨道為位。〈疏〉主人袒者,為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為下棺,宜靜。云「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壙道。上無負土,為羨道,
乃窆,主人哭踊無算。
〈注〉窆,下棺也。今文窆為「封。」
襲贈用制幣元纁束拜稽顙、踊如初。
〈注〉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疏〉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即位,拾踊三,襲。
〈注〉「主婦拜賓」,拜女賓也。「即位」,反位也。〈疏〉卒,謂贈卒更袒拜賓。云「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眾主人之南,女賓在眾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
〈注〉相問之賓也。凡弔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藏器於旁,加見。
〈注〉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檀弓》曰:「周人牆置翣。」
《藏苞筲》於旁。
〈注〉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罋甒,饌相次可知。四者兩兩而居。《喪大記》曰:「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
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
〈注〉宜,次也。〈疏〉云「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向上,今用即美面向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
〈注〉謝其勤勞。
即位,踊,襲如初。
〈注〉哀親之在斯。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
〈注〉「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廟,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疏〉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賓弔之事。
婦人入,丈夫踊,升自阼階。
〈注〉《辟》,主人也。〈疏〉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婦人不升西階者,由土人在西階,故鄭云「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注〉「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賓弔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