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
設床笫,當牖衽,下莞上簟,設枕。
〈注〉病卒之間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衽,臥席,古文「笫」為「茨。」〈疏〉經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間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墉下廢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復而不蘇,乃設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間廢床,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
遷尸。
〈注〉「徙於牖下也。」於是幠用斂衾。〈疏〉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於是幠用斂衾」者,釋《士喪禮》幠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注〉「衣朝服」,服未可以變。〈疏〉云「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凶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
〈注〉事便也。今文軛。作厄。〈疏〉云「如軛」者,軛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此角柶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注〉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疏〉云「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几兩頭各施兩足,今則夾以豎用之。尸南首,足鄉北,故以几腳鄉南以夾足,恐几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床而奠」,當腢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柶。
〈注〉腢,肩頭也。用吉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疏〉即,就也,謂就尸床而設之。尸南首,則在床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毼豆之等為變矣。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 死。」
〈注〉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疏〉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書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若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注》:「別尊卑也。」
尸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
〈注〉不二主。〈疏〉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云眾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注〉床高由便。〈疏〉云「床高由便」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戶西,北面致命。
〈注〉始死時也。〈疏〉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後,奉尸侇於堂前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注〉差擇之。〈疏〉《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
〈注〉抗衾,為其裸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簀去席,盝水便。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鬠無笄。」
〈注〉內御,女御也。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疏〉云「內御,女御也」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為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
〈注〉「中帶」,若今之褌襂。〈疏〉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褌襂」者,鄭舉其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潔也。
卒洗貝反于笲實貝柱,右齻左齻。
〈注〉象齒堅。〈疏〉《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餘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