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2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徹去鬻。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言之。

《瑱》,塞耳。

塞,充窒。《經》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南順統於堂。輪,從也。今文掘為坅。《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間」,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垼,用「塊。」

塊,堛也。古文垼為「役。」云「塊,堛」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堛,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

《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有前後裳,不辟,長及觳。

不辟,積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縓」,《綼緆》。

一染謂之「縓」,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緇,純。

「七入為緇。」緇,黑色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縓,象天地也。

設握裹親膚,繫鉤中指結于掔,

掔,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掔,與決連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繫一端繞掔,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元纁裹,長尺二寸。今裹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繫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坅坎。」

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坅。」《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隸人《涅廁》。

《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

宵夜。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

《記節》: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

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紟。古文倫為「輪。」言「凡」,非一之言,以其惟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設棜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饌于其上,兩甒醴、酒,酒 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 北,二以並籩,亦如之。

棜,今之轝也。「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為「角柶。」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

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觶俟時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云「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無踊節》。

其哀未可節也。自死至此為節,賓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間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算」是也。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既馮尸,主人袒,髺髮絞帶,眾主人布帶。

「眾主人齊衰」以下。小斂于尸內訖,主人袒髺髮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大斂于阼。

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