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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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 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尸斂于棺,賓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殯于西階,則猶賓之」 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視斂,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尸,大夫逆降,復位。

中庭西面位: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巾奠而室事已。上篇大斂奠時,直云「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東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殯,主人說《髦》。

既殯,置銘于肂,復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翦髮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

三日絞垂,

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以經小斂曰要絰,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纓條屬厭。

縪,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厭,伏也。云「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縪餘在內,謂之內縪。若凶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云「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下垂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云「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云「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冠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

衣與裳也。經直云「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

納,收,餘也。案《喪服》斬衰而言,此菅屨也。云「外納」者,謂收餘末,鄉外為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順其性也。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謂根本。鄭云「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圓象天,父子自然至孝。為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意也。

《居倚廬》。

「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戶者,案《喪服傳》云:「居倚廬,既虞,翦屏,既練,舍外寢。」鄭彼注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塈,所謂堊室。」鄭以《子夏傳》以既練居堊室而言,外外為中門外,則初死居倚廬,倚廬亦知中門外可知也。「東方」者,以中門內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鄉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鄉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戶」者,以倚東壁為廬,一頭至北,明北戶鄉陰,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鄉開戶也。

寢苫枕塊。

苫、編、槁、塊,堛也。孝子寢臥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枕塊者,哀親之在土。云「苫,編槁」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云「白茅苫也。」與此不同者,彼取潔白之義,此不取潔白,故鄭因時人用槁為苫,而言編槁。云「塊,堛也」者,亦《爾雅》文,

不說絰帶。

《哀戚》不在於安。云「不說絰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絰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說經》,舉絰帶而言也。

「哭」晝夜無時。

「哀至則哭」,非必朝夕。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