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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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云「哀至則哭」 ,非必朝夕也。

非喪事不言。

不忘所以為親。《喪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孝經》云:「言不文」,亦據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為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云:「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不在於飽與滋味粥糜也。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云「不在於飽」者,案《周禮·廩人》中歲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一溢二升有餘,是不在於飽。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桂之謂也。」彼薑桂為滋味,此鄭以菜果為滋味,則薑桂之外,菜果亦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爾雅》「饘糜」,謂粥之稀者,故鄭舉其類,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四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為一斗,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銖為十絫,十升升得八絫,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絫,於二十兩仍少十九銖、二絫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絫。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二十六銖。并四銖、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絫總分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絫。四銖銖為十絫,總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絫。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絫添前八絫,則為十絫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曰溢。云「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禮九職》云:「二曰園圃毓草木。」鄭云:「樹果蓏曰圃。」案《食貨志》,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則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瓚之義。「在木曰果」,棗栗之屬。「在地」曰「蓏」,瓜瓠之屬。

主人乘惡車。

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雜記》曰:「端衰喪車皆無等。」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也。古文惡作堊。云「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喪,恆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引《雜記》者,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已,亦斯義也。云「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云:「王之喪車五乘」,《發首》云「木車蒲蔽」,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白狗幦。

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為之,取其臑也。白於喪飾宜。古文幦為幂。案:《玉藻》云:「士齊車鹿幦。」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蒲蔽》:

《蔽藩》。「藩」謂車兩邊禦風為藩,蔽以蒲草,亦無飾也。

御以《蒲菆》。

不在於驅馳。蒲菆,牡蒲莖也。古文菆作「騶。」御謂御車者,士乘惡車之時,御車用蒲菆以策馬,喪中,示不任於驅馳。云「蒲菆,牡蒲莖」者,案宣十二年,「楚熊負羈囚知罃,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納諸廚武子之房。」杜注云:「菆,好箭。」又云:「廚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愛』。」注云:「蒲,楊柳,可以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馬,亦為矢榦也,

《犬服》。

笭間兵服,以犬皮為之,取堅也。亦白。云「笭間兵服」者,用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間,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以白犬皮為服,故云以犬皮為之,取其堅故也。「幦亦白」者,幦用白犬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取少聲。今文錧為轄。其車錧:常用金,喪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