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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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而 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 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 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 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己,聽于冢宰。喪服 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土,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 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 節,同于凡人心喪之禮,終于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 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今,高 宗擅名于往代,子張致疑于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 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 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 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 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雖不合 高宗諒闇之義,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于時預修陵 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無 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 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 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 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 非靖等所能原本也。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 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 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 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 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 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 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 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 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 而已哉?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 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 于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 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 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 《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 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 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 吉于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于別宮,此可知也。 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 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君子之于禮,有 直而行,曲而報,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 《禮》云「非玉帛」之謂,《喪》云「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 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 蒸蒸,發于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 不反,必想像平故,彷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 臣僕,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 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事,寧至 于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 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 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制。」于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 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于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 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 使博士殷暢博採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 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 言,以為定證,以弘旨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 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按 《摯虞傳》,元皇后崩,杜預奏,「諒闇之制,乃自上古,是以 高宗無服喪」之文,而唯文稱不言。漢文限三十六日。 魏氏以降,既虞為節,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卒 哭便除。虞《答預書》曰:「唐稱遏密,殷云諒闇,各舉事以 為名,非既葬有殊降。周室以來,謂之喪服。喪服者以 服表喪。今帝者一日萬機,太子監撫之重,以宜奪禮, 葬訖除服。變制通理,垂典將來,何必附之于古,使」老 儒致爭哉。

咸寧二年秋七月安平穆王薨以母弟敦繼獻王後服本服而主穆王喪祭冬十一月詔定王公大臣喪不舉樂之節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寧二年秋七月癸丑,安平王隆 薨。 按《禮志》,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 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 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誥》謂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 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 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 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 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 謂鄰國之臣于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 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于 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 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