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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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鄭氏注云:「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 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 臣于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 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 泣未絕。敦據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 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禮》:「王為三公六卿裼衰, 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絰。天子諸侯皆為貴臣貴妾 服三月。」漢為大臣制服,無聞焉。漢明帝時,東海恭王 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及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詔 「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其一朝 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咸寧四年夏六月,景獻皇后羊氏崩。秋七月,祔葬峻 平陵。齊王攸服三年。又陳留國王本生父燕公薨,詔 以王奉魏明帝後,不得服其私親。是年,詔斷《墓間碑 表》。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寧四年夏六月,弘訓皇后羊氏 崩。秋七月,祔葬景獻皇后羊氏於峻平陵。 按《景獻 羊皇后傳》,后諱徽瑜,景懷皇后崩,景帝更娶吳質女, 見黜復納。后無子。武帝受禪,居弘訓宮,號弘訓太后。 咸寧四年崩,時年六十五,祔葬峻平陵。 按《賈充傳》, 河南尹王恂上言,「弘訓太后入廟,合食於景皇帝,齊 王攸」不得行其子禮。充議以為:「禮,諸侯不得祖天子, 公子不得禰先君,皆謂奉統承祀,非謂不得服其父 祖也。攸身宜服三年喪事,自如臣制。」有司奏:「若如充 議,服子服,行臣制,未有前比。宜如恂表,攸喪服從諸 侯之例。」帝從充議。 按《禮志》,咸寧四年,陳留國上燕 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 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 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按《宋書禮志》,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 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 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 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云「祗畏 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于墓之陰云爾。此 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 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 于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請為前母制服詔以子不得擅替其母不聽制服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康元年,東平王 楙上言:「祖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 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死生隔絕,更娶 昌母。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守博 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議 宜更相為服。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 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前母雖在,猶不應服。」段暢、 秦秀、騶沖、從猛、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 為非常設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禮。平生 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 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妬忌而已。 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苟不二, 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使昌父尚存, 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 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 便同所生。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 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 不可許以改娶更適矣。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 得改醮者,非絕而何?」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 而娶,婚禮蓋闕。故《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 《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聖人之弘, 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黃昌之告新妻,使 避正室,時論許之。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 自服其母。」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勗、領中書 令和嶠、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侍郎山雄、兼侍郎著 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 可以並耳。若昌父及二母於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 已有明徵也。設令昌父將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 者當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 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賊曹屬卞粹議:「昌父當莫 審之時而娶後妻,則前妻同之於死,而義不絕。若生 相及而後妻不去,則妾列於前志矣。死而會乎,則同 祔於葬,無並嫡之實。必欲使子孫於沒世之後,追計 二母隔絕之時,以為並嫡,則背違死父,追出母亡。議 者以為禮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意。愚以為母 之不親而服,三年非一,無異於前母也。」倉曹屬衛恆 議:「『或云嫡不可二,前妻宜絕』。此為奪舊與新,違母從 子禮,律所不許,人情所未安也。或云絕與死同,無嫌 二嫡,據其相及,欲令服此,為論嫡則死,議服則生,還 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為地絕死絕,誠無異也。宜一 如前母,不復」追服。主簿劉卞議:「毖在南為邦族,於北 為羈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