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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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王路既通,更當逐其今妻,廢其嫡子,不書姜氏,絕 不為親,以其犯至惡也。趙姬雖貴,必推叔隗;原同雖 寵,必嫡宣、孟。若違禮苟讓,何則?《春秋》所當善也。論者 謂地絕其情,終已不得往來。今地既通,何為故當追 而絕之邪?」黃昌見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齊王攸 議:「《禮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諸儒皆以為父以他故,子生異域,不及此親存時歸 見之,父雖追服,子不從稅,不責非時之恩也。但不相 見,尚不服其先終,而況前母非親所生,義不踰祖,莫 往莫來,恩絕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稱情立文之謂也。」 以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引議:「毖為黃門侍郎,江南 已叛,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於毖之義,可得以為妻 乎?」大司馬騫不議。太尉充、撫軍大將軍汝南王亮皆 從主者。溥又駁粹曰:「喪從寧戚,謂喪事尚哀耳,不使 服非其親也。夫死者終也,終事已,故無絕道。分居兩 存,則離否由人。夫」婦以判合為義。今土隔人殊,則配 合理絕,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於死婦哉!伯夷讓 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也。且既已為嫡後服,復云「為 妾。生則或貶或離,死則同祔於葬。」妻專一以事夫,夫 懷貳以接己,開偽薄之風,傷貞信之教,於以純化篤 俗,不亦難乎!今昌二母,雖土地殊隔,據同時並存,何 得為前母後母乎?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 絕,遠聞喪問,當復相為制何服邪?夫制不應禮,動而 愈失。夫孝子不納親於不義,貞婦不昧進而苟容。今 同前嫡於死婦,使後妻居正,而或廢於二子之心,曾 無恧乎?而云誣父棄母,恐此文致之言,難以定臧否 也。《禮》違諸侯適天子不服舊君,然則昌「父絕前君矣; 更納後室,廢舊妻矣,又何取於宜誅宜撫乎?且婦人 之有惡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誠以人理應 絕故也。今夫婦殊域,與無妻同,方之惡疾,理無以異。 據己更娶,有絕前之證,而云應服,於義何居?」尚書八 座以為:「設令有人於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於 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 服。但鞠養己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 而為之服一也。又兩后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 事,而以常禮處之也。昔子思二哭,出母於廟,門人曰: 「庶氏之女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于他 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 之他地。「若其不徙,昌為罪人。何則?異族之女,不得祔 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 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今昌之 二母,各已終亡,尚無並主輕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 依叔隗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復服。 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輒正定為」文章。草 下太常報楙奉行。制曰:「凡事有非常,當依準舊典,為 之立斷。今議此事,稱引趙姬、叔隗者,粗是也。然後狄 與晉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吳寇隔塞,毖與前 妻終始永絕。必義無兩嫡,則趙衰可以專制。隗氏昌 為人子,豈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並以絕亡,其子猶 後母之子耳,昌故不應制服」也。太興初,著作郎干寶 論之曰:「《禮》有經,有變,有權。王毖之事,有為為之也。有 不可責以始終之義,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議之 紛錯?同產者無嫡側之別,而先生為兄;諸侯同爵,無 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今二妻之入,無貴賤之禮,則 宜以先後為秩,順序義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 廟者眾,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春秋》賢趙姬遭禮 之變而得禮情也。且夫吉凶哀樂,動乎情者也。五禮 之制,所以敘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 來親,而恩否于時,敬不及生,愛不及喪」,夫何追服之 道哉!張惲、劉卞,得其先後之節,齊、王、衛、恆通于服絕 之制,可以斷矣。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詔 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長 少之序,百姓見變禮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況于死 乎!古之王者,有師友之禮,待其臣而不敢自尊。今令 先妻以一體接後,而後妻不敢抗,及其子孫,交相為 服,禮之善物也。」然則王昌兄弟相得之日,蓋宜祫祭 二母,等其禮饋,序其先後,配以左「右,兄弟肅雍,交酬 奏獻。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齊兄 弟之好,使義風弘于王教,慈讓洽乎急難,不亦得禮 之本乎!」是時沛國劉仲武先娶毋丘氏,生子正舒、正 則二人。毋丘儉反敗,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 為毋丘氏別舍而不告絕。及毋丘氏卒,正舒求祔葬 焉,而陶不許。舒不釋服,訟于上下,泣血露骨,縗裳綴 絡,數十年不得從,以至死亡。時吳國朱某娶妻陳氏, 生子東伯。入晉,晉賜妻某氏,生子綏伯。太康之中,某 已亡,綏伯將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篤 先後之序,雍雍人無間焉。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 君子以為賢。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 二嫡。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中書令張華造甲、乙 之問曰:「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匿不說。有乙居家如 二嫡,無有貴賤之差。乙亡,丙之子當何服?本實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