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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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同矣。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 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 母,而曰庶子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宋庾 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 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 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 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 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 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子,則 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 侯絕旁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 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 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 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 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太安元年以皇太子喪未除元會廢樂三月皇太孫薨帝服齊衰期

按《晉書惠帝本紀》,太安元年春三月癸卯,皇太孫尚 薨。 按《禮志》,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 廢樂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下通 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 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 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 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不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 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 嫌于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 之理明矣。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 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謂殤後者,尊 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服 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 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 祕書監摯虞云:「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 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 無服殤之義,絕期故也。」于是從之。 按《愍懷太子傳》: 太子三子:虨、臧、尚。尚字敬仁,永寧元年八月立為皇 太孫。太安元年三月癸卯薨,帝服齊衰期,諡曰沖太 孫。

按杜佑《通典》,「永寧中,沖太孫亡,議者謂應為殤。中書 侍郎高齊議:太孫自是無服之殤,不應制服,此禮之 明義,宜從以日易月之制。」博士蔡克議,以為臣子不 殤君父者,此謂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殤之耳,非為有 臣子便為成人不服殤也。按漢平帝年十四而崩,群 臣奏臣不殤君,宜加元服。後漢許慎、鄭元論立廟,亦 唯謂臣子不上殤耳。《喪服》:「君為嫡子長殤大功」,鄭元 云「天子亦如之。」所言臣不殤君者,自謂如太孫等之 臣不殤耳。太子唯尊于東宮,東宮臣不殤之耳。今太 孫未冠婚,四歲而齊衰成人之禮于太廟,愚謂不可。 愍懷若在太孫,當依庶殤不祭。

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帝崩十二月葬太陽陵議奔赴山陵之限

按《晉書惠帝本紀》,光熙元年冬十一月庚午,帝崩于 顯陽殿,時年四十八。葬太陽陵。 按《懷帝本紀》,光熙 元年十一月庚午,孝惠帝崩。十二月己酉,葬孝惠皇 帝于太陽陵。 按杜佑《通典》,「晉惠帝崩,司徒左長史 江統議奔赴山陵,曰:往者湯陰之役,群寮奔散,義兵 既起而不附從。主上旋宮,又不歸罪。至于晏駕之日, 山陵」即安而猶不到,自臺郎御史以上,應受義責加 貶絕,注列黃紙,不得敘用。至于先有他故去職,或以 喪疾免散,仍遇兵隱遁山澤者,宜與上牒異制。《春秋 傳》曰:「君子避內難不避外。」孫甯之變,蘧瑗出關,陳力 就列,不能者止,未足多責也。及至奔赴,不及在哀,致 身後于山陵,故當從時宜以立褒貶,依王政而正準 繩,不可偏抗古義,以傷今實也。承詔書而制奔赴之 期,以為分別遠近,則典而不暢,檢校險易,則密而不 弘,故擬七月之典,以議今事。達官名問特通者,過期 不到,宜依准免法,注列黃紙,三年乃得敘用。又自非 盟主所授,而諸侯州伯所用,故不得奔赴,宜與下牒 同罰。《春秋傳》曰:「不以家事辭王事。」此上之行乎下也。 諸侯州伯輒留應赴之人,而令失節于王庭,坐于《周 官》九伐之法,應在犯令陵政之條,諸臺平處,正其削 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