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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八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二

  晉二懷帝永嘉二則 愍帝建興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太興四則 永昌一則 明

  帝太寧三則 成帝咸和二則 咸康二則 康帝建元一則 穆帝永和二則 升平二則

   哀帝興寧二則 廢帝太和二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七則 安帝隆安一

  則 元興一則 義熙三則 恭帝元熙一則

禮儀典第四十八卷

喪葬部彙考十二

晉二

懷帝永嘉元年春三月改葬武悼楊皇后祖載日帝素服發哀

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元年春三月丁卯,改葬武悼 楊皇后。 按《武悼楊皇后傳》,「后諱芷,字季蘭,父駿。咸 寧二年立為皇后。帝崩,尊為皇太后。賈后誣駿為亂, 駿既死,詔送后于永寧宮。賈后諷群公,有司奏議貶 尊號,廢詣金墉城,絕膳而崩,覆而殯之。永嘉元年,追 復尊號,別立廟主。」 按《禮志》,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 懷帝,后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后恩愛。及 后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母已依 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 不同。閭丘沖議云:「楊后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 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 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于是從之。

永嘉七年春正月,帝崩于平陽。

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七年春正月,劉聰大會,使帝 著青衣行酒,侍中庾珉號哭,聰惡之。丁未,帝遇弒,崩 于平陽。」 按《愍帝本紀》,「建興元年夏四月丙午,奉懷 帝崩問,舉哀成禮。壬申,即皇帝位,大赦改元。」

愍帝建興五年冬十二月戊戌帝崩于平陽

按:《晉書愍帝本紀》云云。

元帝建武元年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辭以母亡未葬詔不許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建武元年,以溫嶠 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 讓不拜。元帝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 又頗有異同,為審由此邪?天下有闕塞,行禮制物者, 當使理可經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蓋存亡 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要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 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 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于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 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門下三省、外內群 臣,詳共通議。如嶠比,吾將親裁其中。」于是太宰西陽 王𦍛、司徒、臨潁公組、驃騎將軍即丘子導、侍中紀瞻、 尚書周顗、散騎常侍荀邃等議,以「昔伍員挾弓去楚, 為吳行人以謀楚,誠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 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 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 也。無緣道路未通,師旅未進,而更中辭王事,留志家 巷也。以為誠,宜如明詔。」于是有司奏曰:「案如眾議,去 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未葬,唯喪 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 于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 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故從未葬之例也。若骨肉 殲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 收殯之實,存者又闕于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 無斷,輒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 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諸如此,皆如《東關》 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唯二親生離,吉凶未 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出 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嶠以未得改卜 奔赴,累設疾辭。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 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 重告以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 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按杜佑《通典》,「建武元年,王敦上言:『中原喪亂,父子生 乖。或喪靈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將向十載。終身 行喪,非禮所許。稱之者難,空絕聘娶。昔東關之役,事 同今日;三年之後,不廢婚宦。苟南北圮絕,非人力所 及者,宜使三年喪畢,率由舊典也』。」太常賀循《上尚書》: 「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 不存。心憂居素,蓋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謨 引《奔喪禮》有除喪而從歸,則未有除服之文也。宜申 明告下。若直據東關之事,非聖人所行,恐不足以釋 疑也。」循重議:「《禮》,奔喪除而後歸者,自謂喪葬如禮,限 于君命者耳。若屍靈不收,葬禮不成,則在家與在遠, 俱不得除也。況或必須求覓,以其喪禮待己而成者 邪?若別以為義,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禍難未銷,不 可終身居服,故隨時立制,為之義斷,使依東關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