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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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 百年』。此黃帝亦死,言仙謬」也。就使必仙,何議于葬?孔 衍《禁招魂葬議》云:「時有沒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 而葬。」吾以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 而為愚淺所安,遂行于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 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為事。故既葬 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 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宜可禁也。 李瑋《宜招魂葬論》難孔衍引《禮》「祖祭是送神也,既葬 三日,又祭于墓,中有靈座几筵飲燕之物,非唯藏形 也」;引周武尚祭于畢,季子復命于墓,成公夢康叔相 奪余饗,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離其 親耳。且宗廟是烝嘗之常宇,非為先靈常止此「『廟也。 猶圜丘是郊祀之常處,非為天神常居此丘也。《詩》曰 『祖考來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歸』,歸其幽冥也。 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父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 皆其證也。宋王先賢,光武明主,伏恭、范逡,並通義理, 公主亦招魂,葬豈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壇,不 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 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 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唅,不忍其虛耳。恭姬之焚, 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 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末代 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論》 云:「神靈止則依形,出則依主。」墓中之座,廟中之主,皆 所綴意髣髴耳。若俱歸形于地,歸神于天,則上古之 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質,宮不重仞,墓不 封樹,則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 龍旂重旒,事存送終,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 處理,則近代之數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 乎?蓋孝子竭心盡哀耳。陳舒《武陵王招魂葬議》云:「先 太保生沒虜場,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禮無招魂 葬之文,時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 宜以禮裁,不應聽。遂張憑《新蔡王招魂葬議》云:「新蔡 王所繼先王,昔永嘉之難,覆沒寇虜,靈柩未返,今求 招魂靈安厝。」謹按禮典,無招靈之文,若藏虛棺以奉 終,則非原形之實;埋靈爽于九泉,則失事神之道。懼 非古人之情,禮所未安也。博士江淵議:「凡葬之言藏, 所以閉藏屍柩,非為魂也。今招魂而葬,無屍而殯,或 無殯而窆,各任近情,以長虛事,非禮所許。宜如司徒 所上,以明永制。」

「太興二年春正月,崇陽陵毀,帝素服哭三日。使使修 復山陵,迎梓宮于平陽,不剋而還。夏五月,太陽陵毀, 又素服哭三日。」是年議二親陷沒應否制服之禮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二年春正月丁卯,崇陽陵毀, 帝素服哭三日。使冠軍將軍梁堪、守太常馬龜等修 復山陵,迎梓宮于平陽,不剋而還。夏五月癸丑,太陽 陵」毀,帝素服哭三日。 按《禮志》,是時中原喪亂,室家 離析。朝廷議二親陷沒寇難,應制服不?太常賀循曰: 「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于 不存。心憂居素,允當人情。」元帝令以循議為然。太興 二年,司徒荀組云:「二親陷沒寇難萬無一冀者,宜使 依王法隨例行喪。」庾蔚之云:「二親為戎狄所破,存亡 未可知者,宜盡尋求之理。尋求之理絕三年之外,便 宜婚宦,後嗣不可絕,王政不可廢故也。猶宜以哀素 自居,不豫吉慶之事,待中壽而服之也。若境內賊亂 清平,肆眚之後,尋覓無蹤跡者,便宜制服。」

太興三年夏五月丙寅,《孝懷帝》太子詮遇害于平陽 帝三日哭。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王導傳》,「時孝懷太子為 胡所害,始奉諱,有司奏天子三朝舉哀,群臣一哭而 已。導以為皇太子副貳宸極,普天有情,宜同三朝之 哀,從之。」

太興 年熊遠以帝姨喪請罷冬至小會。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帝姨廣昌鄉君 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案禮,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 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 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殯日,聖 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 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 循又曰:「『咸寧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 發哀,踰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 明文。」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于卿大夫之葬,比葬不 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 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裼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 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如遠所 答,合于古義,《咸寧詔書》,雖不會經典,然隨時立宜,以 為定制,誠非群下所得稱論。

永昌元年冬閏十一月己丑帝崩于內殿時年四十七葬建平陵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