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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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論哀則」情無以異。跡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

餘,故宜總而苞之。期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 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經記之旨,其在茲乎?如 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二月。是為 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後歲,各有區域,不得相 參。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書上月,初 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鄭射、王賀唯云「期則沒 閏」,初不復區別。杖期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成休甫 云:「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綅 縞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淵又據舊義難儉十餘 問,儉隨事解釋。祠部郎中王珪之議,謂「喪以閏施,功 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今雖厭祥名猶存異 于餘服。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邇。日既餘分, 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僕射儉議,理據詳博, 謹所附同。今司徒淵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儉議。 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以來五月晦小祥,其 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內外。」詔可。「皇太子穆妃 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中軍南 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 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南郡王為當 同取六月,則大祥復申一月,應用八月,非復正月。在 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堊相間,元素雜糅,未審當 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復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 申,祥縞明示終之斷。相待之義,經記無聞。世人多以 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昔撰《喪記》,已嘗言之。遠 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 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假使 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絰永服,以窮生 吉蠲長,絕于宗廟,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 亦不容申。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今遠則不待,近 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 雜,則古有異宮之義。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 立別門,以終喪事。靈筵祭奠,隨在家之人再期而毀。 所以然者,《奔喪禮》云:「為位不奠」,鄭元云:「以其精神不 存乎此也。」聞哀不時,實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而 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 退彌復非疑,謂不應相待。中軍祥縞之日,聞喜致哀 而已,不受弔慰。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 而不對客。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 然後奏御。」司徒褚淵等二十人並同儉議為允,請以 為永制。詔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 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先 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 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 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宮 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 帢素帶,哭于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建元四年春三月,帝崩。夏四月,葬泰安陵。昭皇后祔 葬。尚書令王儉議:「諒闇之內,親奉宗廟祭祀。」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四年春三月壬戌。上崩于 臨光殿。年五十六。夏四月庚寅。上諡曰太祖高皇帝。 奉梓宮于東府前渚升龍舟。丙午窆武進泰安陵 按「《武帝本紀》。建元四年三月壬戌。太祖崩。上即位。大 赦。征鎮州郡令長軍屯營部各行喪三日,不得擅離 任。都邑城守,防備幢隊,一不得還。乙丑稱先帝遺詔。」 以司徒褚淵錄尚書事,尚書左僕射王儉為尚書令, 車騎將軍張敬兒為開府儀同三司。詔曰:喪禮雖有 定制,先旨每存簡約,內官可三日一還臨,外官間一 日還臨,後有大喪皆如之。 按《禮志》,建元四年,高帝 山陵,昭皇后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 飯之儀不。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云:「從墓之 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范甯云:「將窆而奠,雖不 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 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 豈應虞祭?鄭注《改葬》云:『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 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左僕射王儉議:「范甯云:『葬 必有魂車,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 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邪?賀循云:「既窆,設奠于墓, 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粗相似。晉氏修復五陵,宋朝 敬后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宋泰豫元年, 明帝崩,博士周洽議權制,諒闇之內,不親奉四時祠。 建元四年,尚書令王儉採晉中朝諒闇議,奏曰:「權典 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世,而源由甚遠。殷宗諒闇,非 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春秋》之義,嗣君踰 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並 聘,踐修舊好』。又云:『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 謀事補闕,禮之大者。至于諒闇之內而圖婚三年未 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蒐,杞公之卒不徹樂,皆致 譏貶,以明鑒戒。自斯而談,朝聘蒸嘗之典,卒哭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