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8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行,婚禘蒐、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禮記》及《孔子家語》,並稱武王崩,成王嗣位, 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命 祝雍作頌。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 葬晉悼公。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禮記曾 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取群廟之主而藏諸 祖廟,禮乎?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春秋左氏傳》: 「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于主,蒸、嘗禘于廟。」先儒 云:「特祀于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至于寢,不同于 古。蒸嘗禘于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則 四時之祭,皆即吉也。三年喪畢,吉禘于廟,躋群主以 定新主也。」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誥,昭乎方冊,所以晉 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因 心允協。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 年之制,自天子達。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 地社稷,越紼而行事。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既 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袞,孝享宜申越紼之旨,事 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復依范宣之難,杜預、譙 周之論,士祭並非明據。晉武在喪,每欲存寧戚之懷, 不全依諒闇之典。至于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 便頓改舊式。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歷多矣,守而弗 革,義豈徒然。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則負扆親臨, 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雖金石輟響,而簨簴充庭,情 深于恆哀,而跡降于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宗廟 蒸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 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復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 二三,彌乖典衷,謂宜依舊親奉。從之。 按高昭《劉皇 后傳》:后歸太祖,嚴正有禮法,家庭肅然。宋泰豫元年 殂,年五十,歸葬宣帝墓側,今泰安陵也。門生王清與 墓工始下鍤,有白兔跳起,尋之不得,及墳成,兔還棲 其上。

武帝永明十一年春正月皇太子長懋薨議喪服祥除之禮秋七月帝崩九月葬景安陵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十一年春正月丙子,皇太 子長懋薨。秋七月,上不豫,徙御延昌殿。乘輿始登階, 而殿屋鳴咤,上惡之。戊寅大漸,詔曰:「我識滅之後,身 上著夏衣,畫天衣,純烏犀導應諸器,悉不得用寶物 及織成等,唯裝複裌衣各一本,通常所服身刀長短 二口鐵環者,隨我入梓宮。祭敬之典,本在因心。東鄰 殺牛,不如西家。禴祭我靈上,慎勿以牲為祭,唯設餅 茶飲、干飯、酒脯而已。天下貴賤,咸同此制。未山陵前, 朔望設菜食,陵墓萬世所宅。意嘗恨休安陵未稱,今 可用東三處地最東邊以葬我,名為景安陵。喪禮每 存省約,不須煩民。百官停六時入臨,朔望祖日可依 舊。諸主六宮,並不須從山陵。」是日上崩。九月,葬景安 陵。 按《禮志》,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 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期。今至尊既 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 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 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于太孫,三年 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期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 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又奏:「案 《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 禮久廢。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又 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期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 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 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 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期喪降在大功者,婚 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又奏:「案《禮》,祥除 皆先于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 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 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 于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按《文惠 太子傳》,永明十一年春正月,太子有疾,上自臨視,有 憂色。疾篤,上表曰:「臣地屬元良,業微三善,光道樹風, 于焉蓋闕,晨宵恟懼,有若臨淵。攝生舛和,遘離痾疾, 大漸惟幾,顧陰待謝,守器難永,視膳長違,仰戀慈顏, 內懷感哽。竊惟死生定分,理不足悲。伏願割無已之 悼,損既往之傷。寶衛聖躬,同休七百。臣雖沒九泉,無 所遺恨。」時年三十六。太子久在儲位,及薨,朝野驚惋。 上幸東宮,臨哭盡哀,詔斂以袞冕之服。諡曰文惠,葬 崇安陵。

明帝建武元年冬十一月海陵王殞殯葬依東海王故事

按《南齊書海陵王本紀》,「建武元年冬十一月,稱王有 疾,數遣御師占視,乃殞之。給溫明祕器,衣一襲,斂以 袞冕之服。大鴻臚監護喪事,葬給轀輬車,九旒大輅, 黃屋左纛,前後部羽葆鼓吹挽歌二部,依東海王故 事。諡曰恭王。年十五。」 按《禮志》,海陵王薨,百官會哀。 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元 冠「不以弔,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