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8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五十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四

  梁武帝天監八則 中大通一則 大同一則 太清一則 簡文帝大寶三則 元帝承

  聖一則

  陳武帝永定二則 文帝天嘉一則 天康一則 宣帝大建二則

  北魏道武帝皇始一則 天賜一則 明元帝永興一則 泰常二則 太武帝太平真

  君三則 正平二則 文成帝興安二則 太安一則 和平三則 獻文帝皇興一則 孝

  文帝承明一則 太和八則

禮儀典第五十卷

喪葬部彙考十四

武帝天監二年禮官議追服三年無禫又始興王嗣子喪國長從服緦麻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二年, 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又始興王嗣子喪,博士管咺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天監四年,詔定閏月忌節。又安成國廟建,以有妃喪, 詔俟服竟,親奉盛禮。」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四年, 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 附月。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隸。若節屬前月, 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祥逢 閏則宜取遠日。」又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剋今日,遷 立所生吳太妃神主。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 明山賓議以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天監五年,貴嬪母喪,禮官議舉哀服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五年 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明山賓以為貴嬪既居母 憂,皇太子出貴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 帝從之。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 宜准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從之。

天監六年,申明葬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六年 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 位而已。」

天監七年,安成王慈太妃喪,詔以二王在遠,嗣子宜 攝祭事,敕禮官議慈母服。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安成康王秀傳》,「秀字彥 達,太祖第七子也。年十二,所生母吳太妃亡。秀母弟 始興王憺時年九歲,並以孝聞。居喪累日不進漿飲, 太祖親取粥授之。哀其早孤,命側室陳氏并母二子。 陳亦無子,有母德,視二子如親生焉。天監七年,遭慈 母陳太妃憂,詔起視事。」 按《始興忠武王憺傳》,「憺字 僧達,太祖第十一子也。數歲,所生母吳太妃卒,憺哀 感傍人。天監七年,慈母陳太妃薨,水漿不入口六日, 居喪過禮,高祖優詔勉之。」 按《司馬筠傳》:筠入拜尚 書祠部郎。七年,安成太妃陳氏薨,江州刺史安成王 秀,荊州刺史始興王憺並以慈母表解職,詔不許,還 攝本任。而太妃在都,喪祭無主。舍人周捨議曰:「『賀彥 先稱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黨,婦又不從夫而服慈 姑小功服無從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從母而服 其黨,孫又不從父而服其慈。由斯而言,慈祖母無服 明矣。尋門內之哀,不容自同于常。按父之祥,禫子並 受弔。今二王諸子,宜以成服日單衣一日,為位受弔。 《制》曰:『二王在遠,諸子宜攝祭事』』。」捨又曰:「《禮》云『縞冠元 武,子姓之冠』。則世子衣服,宜異于常,可著細布衣,絹 為領帶,三年不聽樂。又《禮》及《春秋》,庶母不世祭,蓋謂 無王命者耳。吳太妃既朝命所加,得用安成禮秩,則 當祔廟五世,親盡乃毀。陳太妃命數之重,雖則不異, 慈孫既不從服,廟食理無傳祀。子祭孫止是會經文。」 高祖因是敕禮官議皇子慈母之服。筠議:「宋朝《五服 制》,皇子服訓養母,禮依庶母慈己,宜從小功之制。按 《曾子問》云:『子游曰:『喪慈母,禮歟』?孔子曰:『非禮也。古者 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鄭元注云:『此指謂國君之子也』。若國君之子不服,則 王者之子不服可知。又《喪服經》云:『君子子為庶母慈 己者。《傳》曰:『君子子者,貴人子也』。鄭元引《內則》,三母止 施于卿大夫。以此而推,則慈母之服,上不在五等之 嗣,下不逮三士之息。儻其服者止卿大夫,尋諸侯之 子,尚無此服,況乃施之皇子?謂宜依禮刊除,以反前 代之惑』』。」高祖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凡有三條:一則 妾子之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母子服以三 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是也。二則嫡妻之子無母, 使妾養之,慈撫隆至,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 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 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異于三年之慈 母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正是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 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既無其服,則此 慈亦無服矣。《內則》云:「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 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此其明文。此言擇諸母,是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