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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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

陳注十六至十九為「長殤」,十二至十五為中殤,八歲至十一為下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為殤。

夏后氏尚黑,大事斂用昏。殷人尚白,大事斂用日中。 周人尚赤,大事斂用日出。

陳注「大事」,喪事也。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魯婦人之髽而 弔也,自敗於臺鮐始也。

陳注魯僖公二十一年,與邾人戰於升陘,魯地也。邾師雖勝而死傷者多,軍中無衣。復者用矢,吉時以纚韜髮,凶則去纚而露其髻,故謂之髽。狐鮐之戰,在魯襄公四年,蓋為邾人所敗也。髽不以弔,時家家有喪,故髽而相弔也。《方氏》曰:「矢所以施於射,非所以施於復。髽所以施於喪,非所以施於弔,因之而弗改,則非矣。」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

陳注業者,身所習,如學舞、學射、學琴瑟之類。廢之者,恐其忘哀也。「誦」者,口所習,稍暫為之,亦可。然稱「或曰」,亦未定之辭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

陳注始死以脯醢醴酒就尸床,而奠於尸東當死者之肩,使神有所依也。閣,所以庋置飲食,蓋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為奠也。

《曾子》曰:「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 嫂也,為位,婦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陳注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也。馬氏曰:「凡哭必為位者,所以敘親疏恩紀之差。嫂叔疑於無服而不為位,故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蓋無服者,所以遠男女近似之嫌;而為位者,所以篤兄弟內喪之親。子思哭嫂為位,婦人倡踊,以婦人有相為娣姒之義,而不敢以己之無服先之也。至於申祥之哭,言思亦如子』」思,蓋非禮矣。妻之昆弟,外喪也。而既無服,則不得為哭位之主矣。《記》曰:「妻之昆弟為父後者死,哭之適室,子為主,袒免哭踊,夫入門右。」由是言之,哭妻之昆弟,以子為主,異於嫂叔之喪也。以子為主,則婦人不當倡踊矣。

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

陳注疏曰:縮,直也。殷尚質,吉凶冠皆直縫。直縫者,辟積襵少,故一一前後直縫之。衡,橫也。周尚文,冠多辟積,不一一直縫,但多作襵而并橫縫之。若喪冠質,猶疏辟而直縫,是與吉冠相反。時人因言古喪冠與吉冠反,故記者釋之云「非古也。」止是周世如此耳,古則吉凶冠同直縫也。

《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

陳注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也。大功以上則然,小功輕,故不稅。曾子據禮而言,謂若是小功之服不稅,則再從兄弟之死在遠地者,聞之恆後時,則終無服矣。其可乎?疏曰:「此據正服小功也。《小記》曰:『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其餘則否』。」

《曾子》曰:「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 桂之謂也。」

陳注《喪有疾》,居喪而遇疾也。以其不嗜,故加草木之味,以為「薑桂之謂」一句,乃記者釋草木之滋,亦或曾子稱禮書之言而自釋之歟?大全方氏曰:「酒肉之外,又有草木之滋者,亦慮其不勝喪而已。」

《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 服勤。

陳注疏曰:物謂升縷及法制長短幅數也。邊坐,偏倚也。喪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齊衰輕既不倚,斬重不言可知。大功雖輕,亦不可著衰服而為勤勞之事也。

《易》墓,非古也。

陳注疏曰:《易》謂芟治草木,不使荒穢。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墳,不易治也。

「絰也者,實也。掘中霤而浴,毀竈以綴足。及葬,毀宗躐, 行出于大門,《殷道》也。」學者行之。

陳注「麻在首在要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要曰帶,絰之言實明孝子有忠實之心也。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朱子曰:「首絰大一搤,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要絰較小,絞帶又小於要絰。要絰象大帶,兩頭長垂下;絞帶象革帶,一頭有彄子,以一頭串於中而束之。」《疏》曰:「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以床架坎上尸,於床上浴,令浴汁入坎也。」死人冷強,足辟戾,不可著屨,故用毀竈之甓連綴死人足,令直可著屨也。毀宗,毀廟也。殷人殯於廟,至葬柩出,毀廟門西邊牆,而出於大門。行神之位,在廟門西邊,當所毀宗之外。生時出行,則為壇幣告行神。告竟,車躐行壇上而出,使道中安穩如在壇。今向毀宗廟處出,仍得躐行此壇,如生時之出也。學於《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