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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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者,行之效《殷禮》也。《大全》。方氏曰:「絰之所用,男子重首,婦人重腰,皆用其所重,非徒為虛名而已。古者復穴而居,開其上以取明而雨溜焉,故後世因以名其室。毀竈取甓以綴於足,而欲尸之溫也。夫中霤則生時於之以居處,浴必掘中霤,以示不復居處於此故也;竈則生時於之以烹飪,綴足必毀竈,以示不復烹飪於此故也;宗則生時於」之以祭享,躐行必毀宗,以示不復祭享於此故也。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

陳注君疾時,僕人之長,扶其右體,射人之長,扶其左體。此二人皆平日贊正服位之人,故君既薨,遇遷尸,則仍用此人也。《方氏》釋「師」為「眾」,《應氏》以卜人為卜筮之人。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 曰:「同《爨緦》。」

陳注從母、母之姊妹、舅、母之兄弟、從母、夫於舅、妻無服,所以《禮經》不載,故曰:「君子未之言。」時偶有甥至外家,見此二人相依,同居者有喪而無文可據,於是或人為同爨緦之說以處之。此亦原其情之不可已,而極禮之變焉耳。或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朱子曰:「先王制禮,父族四,故由父而上為族曾祖父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似乎雜亂無紀,仔細看皆有義存焉。

喪事欲其縱縱爾,吉事欲其折折爾。故喪事雖遽不 陵節,吉事雖止不怠。故騷騷爾則野,鼎鼎爾則小人 君子,蓋猶猶爾。

陳注「縱縱」,給於趨事之貌。「折折」,從容中禮之貌。「若騷騷」而太疾,則鄙野矣;「鼎鼎」而太舒,則小人之為矣;「猶猶」得緩急之中,君子行禮之道也。

《曾子》曰:「尸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仲梁子曰:「夫 婦方亂,故帷堂,小斂而徹帷。」

陳注始死,去死衣,用斂衾覆之,以俟浴。既復之後,楔齒、綴足畢,具脯醢之奠,事雖小定,然尸猶未襲斂也,故曰:「未設飾。」於是設帷於堂者,不欲人褻之也,故小斂畢乃徹帷。仲梁子謂「夫婦方亂」者,以哭位未定也,二子各言禮意。鄭云:「斂者動搖,尸帷堂,為人褻之,言方亂」,非也。

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 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

陳注《儀禮》,小斂之奠,設於東方,奠又無席。魯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見時如此,將以為禮,故云「小斂於西方。」斯,此也。其斂之時,于此席上而設奠矣,故記者正之云。「『今按《儀禮》布席於戶內』,註云:『有司布斂席也,在小斂之前。及陳大斂衣奠,則云:『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註云:『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也』』。」據此,則小斂奠無席。大全方氏曰:「萬物生於東而死於北,小斂之奠於東方,則孝子未忍死其親之意也。」

《縣子》曰:「綌衰繐裳,非古也。」

陳注葛之麤而郤者謂之「綌」,布之細而疏者謂之「繐。」五服一以麻,各有升數。若以綌為衰,以繐為裳,則取其輕涼而已,非古制也。

《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

陳注《車馬》曰賵。賵所以助主人之送葬也。既受,則書其人名與其物於方版。葬時柩將行,主人之史請讀此方版所書之賵,蓋於柩東當前東西面而讀之。古者奠之而不讀,周則既奠而又讀焉,故曾子以為再告也。大全吳氏曰:「按《士喪禮》下篇,『祖奠畢,公賵、賓賵,其時賵者已致命於柩,凡所賵之物,書之於方。及次日遣奠畢,苞牲行器之後,主人之史讀賵,若欲神一一知之。前既致命,今又讀之,是再告於神也。蓋古者但有賵時致命之禮,無後來再讀之禮,故曾子以為非古』。」

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 食衎爾。」

陳注君母、君妻雖皆小君,皆服齊衰不杖期,然恩義則淺矣,故居其喪,則自處如此。「衎爾」,和適之貌。

「婦人不葛帶。」

陳注《禮》,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而首絰不變。婦人以葛為首絰,以易去首之麻絰,而麻帶不變,所謂不葛帶也。既練則男子除絰,婦人除帶,婦人輕首重要故也。然此謂婦人居齊斬之服者如此。若大功以下輕者,至卒哭則並變為葛,與男子同。

有薦新,如朔奠。

陳注「朔奠」者,月朔之奠也。未葬之時,大夫以上朔望皆有奠,士則朔而已。如得時新之味,或五穀新熟而薦之,則其禮亦如朔奠之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