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5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四方」 悉周帀也。惟槨不周,下有茵,上有抗席故也。

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

陳注古者,棺不用釘,惟以皮條直束之二道,橫束之三道。衽形如今之銀,則子兩端大而中小,漢時呼為小要,不言何物為之,其亦木乎?衣之縫合處曰衽,以《小要》連合棺與蓋之際,故亦名衽。先鑿木置衽,然後束以皮,每束處必用一衽,故云「衽每束一」也。

柏槨以端,長六尺。

陳注「天子以柏木為槨。」端猶「頭」也,用柏木之頭為之,長六尺。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 子之禮也。

陳注疏曰:菆,叢也。菆塗,謂用木叢棺而四面塗之也。龍輴,殯時用輴車載柩,而畫轅為龍也。「以槨」者,此叢木象槨之形也。繡覆棺之衣,為斧文。先菆四面為槨,使上與棺齊,而上猶開,以此棺衣從槨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於槨上」也。畢,盡也。斧覆既竟,又四注為屋,以覆於上,而下四面盡塗之也。今按:菆塗龍輴,是輴車亦在殯中,非脫去輴車而殯棺也。

唯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

陳注諸侯朝覲天子,爵同則其位同。今《喪禮》則分別同姓、異姓、庶姓,使各相從而為位以哭也。

士備入而后朝夕踊。

陳注國君之喪,諸臣有朝夕哭踊之禮。哭雖依次居位,踊必相視為節,不容有先後也。士卑,其入恆後,士皆入,則無不在者矣。故舉士入,為畢而後踊焉。

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

陳注疏曰:祥,大祥也。縞,謂縞冠大祥日著之。馬氏曰:「祥禫之制,施於三年之喪,則其月同;施於期之喪,則其月異。《雜記》曰:『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期之喪也。父在為母有所屈,三年所以為極,而至於二十五月者,其禮不可過。以三年之愛而斷於期者,其情猶可伸。在禫月而樂者,聽於人也;在徙月而樂」者,作於己也

君于士,有賜帟,

陳注帟慕之小者,置之殯上,以承塵也。大夫以上,則有司供之。士卑,又不得自為,故君於士之殯,以帟賜之也。

《檀弓下》

君之適長殤,車三乘;公之庶長殤,車一乘;大夫之適 長殤,車一乘。

陳注此言送殤遣車之禮。君謂國君,亦或有地,大夫通得稱君也。公專言五等諸侯也。十六至十九為長殤。葬此殤時,柩朝廟畢,將行,設遣奠以奠之。牲體分析包裹,用此車載之,以遣送死者,故名遣車。車制甚小,以置之槨內四隅,不容大為之也。《禮》:中殤從上,君適長三乘,則中亦三乘,下則一乘也。公庶長一乘,則中亦「一乘,下則無也。」大夫適長一乘,則中亦一乘,下殤及庶殤並無也。

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

陳注方氏曰:「受命於君者,其名達於上,故謂之達官。若府史而下皆長官,自辟除則不可謂之達矣。凡官皆有長貳,此以長言,則不及貳也。」

喪,公弔之,必有拜者,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弔曰:「寡 君承事。」主人曰「臨。」

陳注此謂國君弔其諸臣之喪。弔後主人當親往拜謝。喪家若無主後,必使以次疏親往拜。若又無疏親,則死者之朋友、同州、同里及喪家典舍之人往拜亦可也。「寡君承事」,言來,承助喪事。此君語擯者,傳命以入之辭。「主人曰臨」者,謝辱臨之重也。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

陳注「適子或以他故不在,則庶子不敢受弔」,不敢以卑賤為有爵者之喪主也。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 右。同國,則往哭之。

陳注側室者,燕寢之旁室也。方氏曰:「哭於側室,欲其遠殯宮也。于門內之右者,不居主位,示為之變也。

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陳注《禮》,朝夕哭殯之時,必褰開其帷。敬姜哭其夫穆伯之殯,乃以避嫌,而不復褰帷。自此以後,人皆傚之,故記者云「非古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大全《張子》曰:「敬姜早寡,晝哭以避嫌,帷殯或亦避嫌,表夫之遠色也。」

殷既封而弔,周反哭而弔。孔子曰:「殷已慤,吾從周。」

陳注殷之禮,窆畢,賓就墓所弔主人。《周禮》則俟主人反哭而後弔。孔子謂「殷禮太質,慤者蓋親之在土,固為可哀,不若求親於平生居止之所而不得其哀為尤甚也。故弔於墓者,不如弔於家者之情,文為兼盡,故欲從周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