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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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注疏曰: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為服。祝佐含斂,先病,故先杖也,故子亦三日而杖。官長,大夫、士也,病在祝後,故五日。國中男女,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服齊衰,三日而除。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殯,殯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為王繐衰,既葬而除。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遠者為言耳。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按《喪大記》及《喪服四制》云云。然《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崔氏云:「此據朝廷之士,《四制》言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為棺槨者,斬之。不至者,廢其 祀,刎其人。」

陳注虞人,掌山澤之官也。天子之棺四重而槨周焉,亦奚以多木為哉?畿內百縣之祀,其木可用者,悉斬而致之,無乃太多乎?畿內之美材固不乏矣,奚獨於祠祀斬之乎?廢其祀,刎其人,又何法之峻乎?禮制若此,未詳其說。一云,必命虞人致木,不用命者,然後國有常刑。虞人非一,未必盡命之也。

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陳注生既同室,死當同穴。故善魯疏曰:「祔,合葬也。」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人則合並兩棺置槨中,無別物隔之。朱子曰:「古者槨合眾材為之,故大小隨人所為。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為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