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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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注饋奠奠於殯也。大夫朔朢皆有殷奠,士惟月朔,其禮盛,故執事者眾。曾子問己有大功之喪,可與他人饋奠之事乎,孔子將謂曾子問己有大功之喪,得為大功者饋奠否,故答云,豈但大功,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言身有斬衰,所為者斬衰,身有齊衰,所為者齊衰,皆可與其饋奠。孔子是據所服者言之。曾子不悟此旨,將謂言他人,乃曰:「不太輕己之服,而重於相為乎?」孔子乃答云:「非此為他人之謂也,謂於所為服者也。」凡喪奠,主人以悲哀,不暇執事,故不親奠。天子諸侯之喪,諸臣皆斬衰,故云「斬衰者奠。」大夫則兄弟之服。齊衰者奠,士不以齊衰者奠,避大夫也。故朋友奠人,不充數則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則反取大功以上也。疏曰:「反之者,反取前人執事者充之。」

《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何必小功耳! 自斬衰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 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衰者不與祭;大夫 齊衰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陳注大旨與上章同。但此問「與於祭」,則是虞與卒哭之祭。大全方氏曰:「此與祭,蓋喪祭爾,非吉祭也。故自斬衰以下皆與以服重者,與祭乃所以重其祭也。曾子反以為輕喪,蓋失之矣。」

《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緦不 祭,又何助於人。」

陳注所知識之人有祭事而己有喪服,可以助為之執事否?夫子言己有緦麻之服,服之輕者也,尚不得自祭己之宗廟,何得助他人之祭乎?大全方氏曰:「此所謂祭,蓋吉祭也,故雖緦麻之輕亦不與。」 張子曰:「喪不貳事,則祭雖至重而有所不可行。蓋祭而誠至,則哀亡矣;祭而誠不至,不如不祭之為愈。」

《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說 衰與奠,非禮也,以擯相可也。」

陳注廢猶除也。饋奠,在殯之奠也。不問吉祭而問喪奠,曾子之意,謂方除喪服,決不可與吉禮,疑可與饋奠也。夫子言方說衰即與奠,是忘哀太速,故言非禮也。擯相事輕,亦或可耳。大全臨川吳氏曰:「曾子初問自大功之喪始者,蓋以斬衰服重,決不可為人執事。疑大功之服稍輕,或可與他人饋奠,而孔子答以有服之人但可為所為服者奠,則知不可為他人矣。曾子乃疑小功之服又輕於大功,或可與他人喪祭,孔子又答以有服之人止可為所為服者祭,則知小功亦不可為他人執事矣。曾子」又疑緦服尢輕於小功,或可與所識者之吉祭,而孔子又答以不可。以上曾子三問。於喪服則先大功,次小功,次緦麻,由重以漸而輕也;於為人則先殯奠,次喪祭,次吉祭,由凶以漸而吉也。曾子既知此,遂疑新除喪服之後,或可與人饋奠,孔子亦以為不可,而但許其可以擯相可也者。略許之而不深許之,則不若并擯相亦不為之為得。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 何』?孔子曰:『婿使人弔,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 人弔。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伯母。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 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后嫁之,禮也。女 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陳注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喪,則此稱父之名弔之,彼是母喪,則此稱母之名弔之。父母或在他所,則稱伯父伯母名。如無伯父母,則用叔父母名可知。婿雖已葬其親,而喪期尚遠,不欲使彼女失嘉禮之時,故使人致命,使之別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為兄弟」者,言繼此不得為夫婦也。夫婦同等,有兄弟之義,亦親之之辭。不曰「夫婦」者,未成昏嫌也。「使某致命」,此「某」字是使者之名。致如致仕之「致」,謂致還其許昏之命也。女氏雖許諾,而不敢以女嫁於他人,禮也。及婿祥禫之後,女之父母使人請婿成昏,婿終守前說而不取,而后此女嫁於他族,禮也。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 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而女之父母死,則女 反。」

陳注嫁服:「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鞠衣。」改服,更其嫁服也。衣與裳相連而前後深邃,故曰「深衣。」縞生白絹也。總,束髮也。長八寸,布為深衣,縞為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也,故服此以奔舅姑之喪。女子在室,為父三年;父卒亦為母三年。已嫁則期,今既在途,非在室矣,則止用奔喪之禮而服期。改服亦布深衣縞總也。

如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孔 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 位而哭。」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孔子曰:「祭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