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6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霑服失容則廢。」《曾子問》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 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曾子問 曰:「當祭而日食,大廟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 而已矣。如牲至未殺則廢。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 行;既殯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 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畢獻而 已。」

陳注天子諸侯之祭,禮亡不可聞其詳矣。先儒以大夫士祭禮推之,「士祭尸九飯,大夫祭尸十一飯」,則知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也。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若當祭之時而天子崩,則止而不行,俟殯訖乃祭,然其禮則殺矣。侑,勸也。尸入,迎尸而入坐也。「三飯不侑」者,尸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足當飯之數也。酳,食畢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禮》,「尸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尸,尸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今云「酳不酢」者,無酢主人以下等事也。此是言殯後祭五祀之禮。又言自啟殯往葬,及葬畢反哭,其間亦不祭五祀,直待葬後乃祭,其禮又不同。蓋葬後哀稍殺,漸向吉,故祝侑尸食至十五飯,攝主酳尸,尸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而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故云「祝畢獻而已。」已,止也。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后之 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自薨比至於殯, 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

陳注《曾子所問》如此,孔子曰:「廢」,又言自薨至殯,自啟至反哭,皆帥循天子之禮者,謂諸侯既殯而祭社稷或五祀者,亦如天子殯後祭五祀之禮也。其葬後而祭社稷五祀者,亦如天子葬後祭五祀之禮也。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 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 人之喪,君之大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 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其齊衰之祭也,尸入,三飯不 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 而已矣。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 祭。」

陳注此言大夫宗廟之祭,外喪在大門之外也。「三飯不侑,酳不酢」,說見上章。「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輕,祭禮稍備。十一飯之後,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尸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飯畢,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次主婦獻尸。尸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畢,次賓長獻尸。尸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蓋奠其爵於薦之左也。待致爵之後,尸乃舉爵。今以《喪服》殺禮,故止於賓之獻也。士卑於大夫,雖緦服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謂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雖有服而己所祭者與之,無服則可祭也。

曾子問曰:「三年之喪,弔乎?」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群 立,不旅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弔哭,不亦虛 乎?」

陳注《練》,小祥也。《旅》,眾也。群立旅行,言及他事,則為忘哀,況於弔乎?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 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 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君之喪服除而 後殷祭,禮也。

陳注君重親輕,以義斷恩也。若君服在身,以遭親喪,則不敢為親制服,初死尚不得成服,終可行除服之禮乎?此所以雖過時而不除也。殷祭,盛祭也。君服除,乃得為親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禮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親喪小祥後方遭君喪,則他時君服除後,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謂適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矣。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禮,過 時弗舉,禮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故君子 過時不祭,禮也。」

陳注曾子之意,以為適子仕者,除君服後,猶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雖除君服,不復追祭,是終身不除父母之喪矣,可乎?孔子言:先王制禮,各有時節,過時不復追舉,禮也。今不追除服者,不是不能除也,患其踰越聖人之禮制也。且如四時之祭,當春祭時,或以事故阻廢,至夏則惟行夏時之祭,不復追補春祭矣。故過時不祭,禮之常也。惟禘祫大事則不然。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