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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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陳注竹杖圓以象天,削杖方以象地,父母之別也。苴者,黯也。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四時不改,明子為父禮伸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也。削者,殺也。「桐隨時凋落」,謂母喪,外雖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與父同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陳注適孫無父,既為祖三年矣,今祖母又死,亦終三年之制。蓋祖在而喪祖母,則如父在而為母期也。子死則孫為後,故以為後者言之。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弔之,雖緦必稽顙。

陳注服重者,先稽顙而後拜賓,服輕者,先拜賓而後稽顙。父母尊也,長子正體也,故從重。大夫弔於士,是以尊臨卑。雖是緦服之喪,亦必稽顙而後拜,蓋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也。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陳注「婦人受重於他族,其餘謂父母也。」降服移天,其禮殺矣。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陳注「喪必有男主以接男賓,必有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今無男主而使人攝主,則必使喪家同姓之男。無女主而使人攝主,則必使喪家異姓之女。謂同宗之婦也。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陳注出母,母為父所遣者也。適子為父後者不服之,蓋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義也,非為後者服期。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陳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惟言「以三為五」,謂因此三者而由父以親祖,由子以親孫,是以三為五也。又不言以五為七者,蓋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而親曾孫元孫,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為九」也。由父而上殺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殺之至元孫,是上殺下殺也。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是旁殺也。高祖外無服,故曰「畢矣。」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陳注以「己非繼祖之宗」,又非繼禰之宗。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陳注疏曰:此論服之降殺。「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別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也。此四者於人之道為最大。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陳注疏曰: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有四者:一是妾為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為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此四徒之中,惟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餘三徒所從,既亡,則止而不服,已止也。屬者,骨血連續以為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妾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此三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陳注妾,謂女君之姪娣也。其來也,與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與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則此姪娣亦從之出。子死,則母自服其子,姪娣不服,義絕故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陳注《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傳世者也。不降殺其妻父母之服者,以妻故親之也。大夫適子死,服齊衰不杖。今世子既不降其妻之父母,則其為妻服與大夫服適子之服同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 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禮》有「曲而殺」者,此類是也。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

陳注「婦當舅姑之喪而為夫所出,則即除其服」,恩義絕故也。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注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於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注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 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 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