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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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注《儀禮大功」章》有「中殤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之喪也。「期而祭」,謂再期之喪,致小祥之祭也。「期而除喪」,謂除衰絰,易練服也。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時以伸其思親之禮也。練時,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乃生者隨時降殺之道也。祭與練雖同時並舉,然祭非為練而設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陳注孝子以事故,不得及時治葬,中間練祥時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畢必舉練祥兩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兩次舉行,不可同在一時。如此月練祭,則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次月祥祭,乃除衰服,故云「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也。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 祔而已。

陳注「大功者,主人之喪」,謂從父兄弟來主此死者之喪也。「三年」者,謂死者之妻與子也。妻既不可為主,而子又幼小,別無近親,故從父兄弟主之,必為之主行練祥二祭,朋友但可為之虞祭、祔祭而已。大全金華應氏曰:「死生之相收卹,人道之當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惸弱,適無父母兄弟之至親者,則大功當任其責而至於終喪;或其適無小功之親也,則朋友當任其責而至於適葬。使其不幸而無大功以為之依,則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視乎?又不幸而無朋友以為之助,則為鄰者倘與之舊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體「朋友死無所歸於我殯」之義,則練、祥不必大功,而親黨皆不可得而辭;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則虞、練不必朋友,而凡相識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則處之各不同。自其篤於義者言之,則各有加焉,無害也。凡遇夫人之急難而處事之變者,不可以不知。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陳注《喪服》云:「大夫為貴妾緦,士卑,故妾之有子者為之緦,無子則不服也。」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陳注「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也。」此言生於他國,而祖父母、諸父昆弟皆在本國,己皆不及識之。今聞其死而日月已過,父則追而服之,己則不服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后聞喪,則不稅。

陳注卿大夫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國,或以事久留,君除喪之後,己始聞喪,不追服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陳注此句承「父稅喪己則否」之下,誤在此。降者,殺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適孫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殤,則皆降服小功。如庶孫之中殤,以大功降而為緦也。從祖昆弟之長殤,以小功降而為緦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稅,是正服小功,非謂降也。凡降服,重於正服。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陳注近臣,卑賤之臣也。此言小臣有從君往他國,既返而君之親喪已過,服之日月,君稅之,此臣亦從君而服。「其餘」,謂卿大夫之從君出為介、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滿,亦從君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稅,則不從君而稅也。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陳注此言君在他國,而本國有喪,君雖未知,而諸臣之留國者,自依禮成服,不待君返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陳注「《虞》祭在寢,祭後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廟,祭後不以杖升堂」:皆殺哀之節也。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陳注此言無適子而庶子為後者,即上章「從服者所從亡則已」之義也。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陳注《喪服傳》曰:「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絰大搹者,謂首絰也。五分減一分,則腰絰之大也。遞減之,則齊衰之絰大如斬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齊衰之帶。大功之絰大如齊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大功之帶。小功之絰大如大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小功之帶。緦麻之絰大如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緦麻」之帶,麻在首在腰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腰曰帶,所以五分者,象五服之數也。杖大如絰,如腰絰也,搹者搤也。《朱子》曰:「首絰大一搤,只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陳注「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統故重也。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陳注「男子重在首,婦人重在腰。」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故,雖卒哭,不受輕服,直至小祥,而男子除首絰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