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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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除腰絰,此之謂除喪者先重者也。「易服」 者,謂先遭重喪,後遭輕喪,而變易其服也。輕謂男子腰,婦人首也。此言先是斬衰,虞而卒哭,已變葛絰,葛絰之大小如齊衰之麻絰。今忽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腰首絰皆牡麻,牡麻重於葛也。服宜從重,故男不變首,女不變腰,以其所重也,但以麻易男腰女首而已,故云易服者,易輕者也。若未虞卒哭,則後喪不能變。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陳注辟,開也。廟門,殯宮之門也。鬼神尚幽闇,故有事則辟,無事不辟也。次,倚廬也。朝夕之哭與受弔之哭,皆即門內之位。若或晝或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倚廬也。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 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陳注復,招魂以復魄也。書銘,書死者名字於明旌也。為銘各以其物。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緇長半幅,長一尺,䞓末長終幅,長二尺,總長三尺。《周禮》:「天子之復曰『皋天子復』」,諸侯則曰「皋某甫復。」此言天子達於士,其辭一者,殷以上質,不諱名,故臣可以名君歟。男子稱名,謂復與銘皆名之也。婦人銘則書姓及伯仲,此或亦是殷以上之制,如周則必稱夫人也。姓如魯,是姬姓後三家各自稱氏,所謂氏也。殷以前,六世之外,則相與為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不然矣。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麻同,皆兼服之。

陳注上章言絰殺,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斬衰卒哭後所受葛絰,與齊衰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齊衰變服之葛絰,與大功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麻同皆兼服之者,謂居重喪而遭輕喪,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腰絰,不易首絰,故首仍重喪之葛,腰乃輕服之麻也。婦人卒哭後無變,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謂男子耳。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陳注「報」,讀為赴急疾之義。謂家貧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後也。惟卒哭則必俟三月耳。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陳注父母之喪偕,即《曾子問》並有喪,言父母同時死也。葬先輕而後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為母設虞祭,祔,祭也。蓋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父畢,虞祔,然後為母虞祔,故云「待後事」,祭則先重而後輕也。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服。

陳注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其母大功。

大夫不主士之喪。

陳注謂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為大夫者不得主其喪,尊故也。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陳注恩所不及故也。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陳注此舅姑謂夫之所生父母。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陳注「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也。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無妾,祖姑可祔,則易牲而祔於女。君。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 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陳注母再嫁而子不隨往,則此子與母之繼夫猶路人也,故自無服矣。今此子無大功之親,隨母以往,其人亦無大功之親,故云「同居皆無主後」也。於是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其服期也。異居有三:一是昔同今異,二是今雖同居,卻不同財,三是繼父自有子,即為異居。異居者服齊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陳注《檀弓》曰:「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南面者為主,以待弔賓也。」

《祔葬》者,不筮宅。

陳注《宅》謂塋壙也。前人之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則不必再筮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 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陳注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為國君者之兄弟也。諸祖姑,諸祖父之妻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