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7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親之也。「妾祔於妾祖姑」,言妾死則祔於祖之妾也。亡,無也。中,間也。若祖無妾,則又間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間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大全》。方氏曰:「祔葬與祔廟,皆謂之祔。凡祔以廟為正,故言祔廟則不言廟,祔葬則必言葬。」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陳注卑孫不可祔於尊祖。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陳注「母之君母」者,母之適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為之服,則己亦從而服,是徒從也。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故母卒不服。

宗子,母在為妻禫。

陳注父在則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父沒母存,則杖且禫矣。此宗子百世不遷者也。恐疑於宗子之尊,厭其妻,故明言「雖母在,亦當為妻禫」也。然則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注《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為父母妻長子禫。

陳注此言當禫之喪,有此四者。然妻為夫亦禫,又慈母之喪,無父在亦禫,記者略耳。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注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於妾祖姑」者,《疏》云「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當是為壇以祔之耳。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 服服之。

陳注男子死在殤年,則無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則成人也。此章舉不為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為之後者,即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為父之服也。舊說為殤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非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則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從殤服也。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 喪則已。

陳注「主喪者不除」,謂子於父,妻於夫、孤孫於祖父母,臣於君,未葬不得除衰絰也。「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服,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陳注前章言「齊衰惡笄」,以終喪為母也。此言「箭笄」,三年女子在室為父也,箭篠也。齊衰為尊,大功為卑,然三月者恩之輕,九月者恩稍重,故可以同用繩屨,此制禮者淺深之宜也。繩屨,麻繩為屨也。

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 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 而筮尸。

陳注練,小祥也。筮日筮祥,祭之日也。筮尸,筮為尸之人也。視濯,視祭器之滌濯也。小祥除首絰,而腰之葛絰未除,將欲小祥,則預著此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不言衰與冠者,則亦必同小祥之制矣。《有司》謂執事者,向者變服猶杖,今執事者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即去杖而致敬。此三事者,惟筮日筮尸,有賓來,今執事者告筮占之事畢,則孝子復執杖以拜送於賓,視濯,無賓,故不言。至大祥時則吉服行事矣。吉服,朝服也。不言「筮日視濯」,與《小祥》同可知也。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陳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陳注此言適庶俱有父母之喪者,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則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陳注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厭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喪,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